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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

三位著名法学家为我做论证

我和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到了邓诬陷我的有关材料后,首先于2001年9月底,以个人名义在京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电视台》等三十多家报社的政法记者公布了邓对我进行疯狂诬陷的所有证据,并决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著名法学家杨敦先对此事极为关注,他指出:“邓的恶行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严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石野记者目前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及所受伤害的程度,我认为他完全可以以诽谤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以诬陷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公诉,使作恶者被绳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师刘月楚认为,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为了使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刘律师说,由于诽谤罪侵犯的是名誉权、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客体的标志是无形的,因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是难以用金钱来计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报》在第三版以《为批评报道遭诬陷 记者维权刑事自诉讼——此为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为题,第一次向社会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关于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据悉,记者刑事自诉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报新闻周末头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题为《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的长篇报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报》聘用记者邓世祥以欺骗手段迫使姑娘陈小芹(又名陈良琴)与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后,又同时在广州与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报》及《现代快报》等数十家媒体纷纷发表或转载了此文。令人遗憾的是,邓世祥以报假案、写举报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投信,称石野“私藏枪支,为黑帮头目;长期在京搞恐怖活动;诈骗巨额钱财、为广东警方追捕的负案在逃犯”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此期间,石野曾多次受到邓的威胁,几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门的立案侦察。经过咨询国内法律资深专家及有关法官,针对邓的行为及其对石野造成的严重后果,石野决定刑事自诉,以便更好地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事犯罪,理应受到严惩。

随后,国内多家报纸对此进行转载,此宗因记者写批评报道引出的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由此拉开了帷幕。在此案中,作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闻战线上奋斗了七八年的政法记者,而作为被告的邓也是一名新闻记者,因此,此案公开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中国记协及国内众多新闻单位的注目。

尽管我早知道打起这场官司肯定会有许多阻力和麻烦,但我没想到,我的这条诉讼之路会如万里长征一样,布满了荆棘,充满了险恶……

2001年11月8日,中国第二个“记者节”,这是全国80万新闻工作者值得庆贺和纪念的喜庆日子。可是这个节日对于我这政法记者而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递交了一份沉甸甸的刑事自诉书,在这份刑事自诉书中惟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人犯诬告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我获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我的案件后,令我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后面的经过会是那样的曲折和漫长,最终的结果更是大出我的意料之外。

我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诉状。在等候了二十多天后,一直没有消息,我以为北京的法院不愿受理我的案子。无奈之余,我决定利用与邓在花都法院开庭之机南下广州,向邓工作的所在地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自诉状。没想到,就在我和邓对簿公堂的第二天,我获知:我的案子朝阳法院已经以“诽谤罪”依法立案。他们已于12月向我下达了立案通知书。由于其时我身在南方,无法及时回京,逯法官先后三次向我和我的代理律师发出了“诽谤罪”的立案通知书,要求我尽快赶到法院。我回京后,逯当作我的律师和一位女书记员的面高声地、狠狠地大骂了我一顿。之后负责此案的这位逯艳光法官先是再三警告我:没有他的同意,不允许就此案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道。

2001年5月,逯艳光多次要求我陪他一起前往南方调查取证,因官司而早负债累累的我只好称无钱陪同。对方尽管不高兴,最后还是独自专程前往广东和湖北做了调查。令我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这位逯法官从南方回来后,态度却是判若两人,一再劝我撤诉,称这样对各方都有好处,还邓世祥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并没有对我造成任成伤害,见我不答应,他竟然在法庭上对我粗言粗语地威胁起来,称,如果我不撤诉,邓也可以告我诽谤罪……见几次威胁不成,见我坚持己见,他最后也只好悻悻作罢。令我奇怪的是,这位法官每次约见在法庭见面谈话时,都是他一个人在场,只是到最后一次才叫了一个身着便服的人坐在一边……

然而,在我的翘首期盼中,2002年6月22日,法院以“本案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我的自诉。

就这样,我这宗半年前法院就以“诽谤罪”立了案的自诉案,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远在南方的邓自然喜不自禁,更加有恃无恐了!在此前,当邓得知我将他自诉到法院后,曾有半年时间不敢对我有任何“动作”。现在,打电话公然威胁我,并又开始了对我的疯狂诬陷,致使我在京城的生活和工作又重新回到了黑暗中!

尽管我对某位法官的行为大为不解,但作为一名在南北政法界奋战了十年的新闻记者,我相信人民法院总有一天会给我一个公证的说法。我更相信我们的法律是公正的。

我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决定上诉。为了向上级法院提交更多更新的证据,我又特意来到北京市公证处,请求公证部门对邓早于一年前就公布在一百多家网站上的诬告文字进行了公证。几位公证员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文字,也不由义愤填膺地说:我们还从没有看到有人敢在网络上对一个人如此中伤诽谤!这种人不受到法办,实在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

在我的律师的帮助下,我一边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同时我也学着那些从全国各地来的许多有冤枉和委屈的老百姓,曾先后多次前往北京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门上访。一些上访的老百姓知道我的遭遇后,大都惊叹地说:怎么连你们记者也来上访了?难道你不能借助新闻媒体曝光吗?

我无言回答,只能苦笑而已。

2002年6月26日,在报社有关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将有关邓的诬陷证据及材料递交给中国记者记协维权处。有关领导接到我的投诉后,对此高度重视。

由于此案早已在京城新闻界传得沸沸扬扬,并受到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在几位政法记者和有关律师的建议下,我决定以个人名义举行一场专家论证会。当我把有关案情和证据分别寄给了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玉胜先生及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先生后,当即受到他们的的高度关注,表示愿意为我伸出援助之手。特别是陈兴良先生,为了帮助我,他几次推迟了出国讲学的机会,开会的当天上午,他又将定好的出国时间推迟。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我以个人名义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行了一场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专家论证会。

这天上午,第一个来到会场的是陈兴良先生。接着,张泗汉先生以及韩玉胜先生早早地来到了会场。这场论证会也吸引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光明日报》、《北京晚报》等30余家新闻媒体的政法记者。

几位专家分别围绕着本案的程序问题,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本案的意义等几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中国三位著名的刑法专家严肃而认真地对我的这宗自诉案发表了论证意见。

上午9时,论证会在我的朋友、中国现代文学馆著名诗人北塔的主持下开始了。年逾六旬的国家法官学院老教授张泗汉先生是第一位发言的专家。他认为:朝阳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问题是前提。《刑事诉讼法》第24条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适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这是例外的情况。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种。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诽谤的形式,发生地在广州,但结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广州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地。1998年6月29日对犯罪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一般原则,犯罪结果地仅指财产犯罪,故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歧义。法官是否认为广州管辖适宜,裁定书也没有表达。本案中,法官可能考虑被告人如在北京诉讼,会发生累诉,故从这点说法院也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实体上邓世祥构成了诽谤。在客观上邓世祥不仅捏造而且散布了虚假事实,其对象是指向特定的具体人——石野。主观上邓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达到诋毁石野的人格,破坏他的名誉,也企图使他受到刑事处罚,后果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很坏。邓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诽谤罪。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具体到邓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观目的是否是意图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关键要看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

陈兴良教授发言说:本案的程序问题我同意张教授的观点,下面主要从实体问题的角度来谈谈。从实体上讲,本案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邓世祥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二、邓对其所捏造的事实进行了广泛的散布;三、邓的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四、邓的诽谤动机属于情节严重。这主要表现在:诽谤的动机是比较恶劣的,所捏造的内容在性质上也是比较恶劣的,并且散布时间较长。所以,本案符合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邓民世祥的刑事责任。

韩玉胜教授认为:从程序上,称诽谤罪是很笼统的,但从刑法本身讲,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因此,朝阳法院的作法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有点不合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却比较切合实际。实体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捏造事实的诽谤问题,又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诬告陷害问题,因此,邓的行为又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而不论石野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而且企图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邓的诽谤方式不仅有电话、电传、书信,更有能流传全球的网络,手段极为恶劣,社会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几位专家获知了朝阳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为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实,像这样的诽谤案,都是白字黑字,根本没有必要去南方调证,只须将有关诬告材料上的字迹作鉴定,就可以了。

最后,与会专家最后一致认为,本案从程序上讲,朝阳法院驳回石野的起诉,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明显不合理。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辖更为合适,而本案的结果发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更合适。

为了能让人民法院更好地听取他们对此案的具体论证意见,三位专家特意让两位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白洁将有关意见整理成文字,并在打印稿上当众慎重地签上了他们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北京晚报》以图片新闻的形式,以《国内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即将开庭》为题,向全国披露了此案。随后,《中国税收报》在法制周刊栏目上,以《一篇报道 三年麻烦 三场官司》为题报道了案件的全过程。稍后不久,国内著名杂志《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妹的记者惨遭诬陷》为题,以长达6000字的篇幅更为详尽地披露了这宗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引起了全国新闻界的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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