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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典章制度

宗法与分封

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形。西周时期,宗法发展成为系统制度。

严格意义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范围内施行。这些阶层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故又称公子。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家族,成为这个家族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不再改变,称为大宗。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对大宗而言,称为小宗。其间血缘关系超过五代,就不再宗原来的小宗。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袭。

广义说来,宗法也适用于周王室。周王的嫡长子立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其间血缘关系原则颇与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康王之后,周朝疆域大体固定,分封的机会减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为卿、大夫,但分封并未绝迹。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还把其弟友分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东)。

小宗围绕大宗,卿、大夫拱卫国君,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与异姓间的婚姻联系,构成庞大的血缘关系网。西周统治者希望用这种关系维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

畿服

西周时期,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区称为王畿;以王畿为中心,直至周朝势力所及的远方,按照地理的远近和王朝关系的疏密,划分若干服,合称畿服。据《国语·周语上》,畿服共分五服。即甸服(王畿)、侯服(王朝所封诸侯)、宾服(方国服属周朝者)、要服及荒服(皆为边远的少数民族)。关于畿服,其他文献尚有不同说法。

五服对王朝负有不等的义务,史称职贡。甸服随时有贡,侯服每月一贡,宾服每三月一贡,要服每年一贡,荒服则其君终身只朝贡一次。这种规定固然有理想化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朝与其疆域内远近地区的关系。

诸侯

西周的诸侯有同姓、异姓之别。同姓即姬姓的诸侯,在盟会时居于异姓的前面。异姓不少是曾与周王室发生婚姻关系的,如姜姓、任姓、妫姓、姒姓等。周初还注意褒封前朝的后裔,如封尧之后于蓟(今北京,后并入燕),封舜之后于陈(今河南淮阳),封禹之后于杞(今河南杞县),封商朝之后于宋。诸侯有的是商诸侯国,周予以承认;有的则是新封。

建立诸侯国,要赐以土地山川和人民,同时分予宝器,并有等级差别。传统说法认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而从土地看,公、侯均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均五十里,实际是三个等级。至于土地不足五十里的,则附属于诸侯,叫作附庸。根据西周金文的研究,五种爵称是存在的,而且确有一定制度,但未必有那样固定和规整。

官制

据记载西周职官最详细的《周礼》,周王朝设有各统辖若干官员的六卿。其中冢宰,掌邦治,其诸官分司王的宫寝、饮食、皮裘、府藏以及贡赋等事;司徒,掌邦教,其诸官分司土地人民、乡遂、山林川泽等事;宗伯,掌邦礼,其诸官分司宗庙祭祀、冢墓、礼乐、卜祝巫史、车旗等事;司马,掌邦政,其诸官分司军旅、田役、车马、封疆道路等事;司寇,掌邦禁,其诸官分司刑罚狱讼、盟誓、约剂、盗贼、宾客等事。司空,因《周礼》原文残缺,详情不明。

学者多认为《周礼》所记过于详密,西周不可能有这样整齐划一的官制。但与已发现金文对比,《周礼》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据统计,《周礼》现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和金文相同或类似的有九十六官。可见《周礼》有相当成分还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实际的。

《尚书·顾命》记周成王临终时召见“大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师氏、虎臣、百尹、御事”,大保奭即召公以下六人就是六卿。康王时金文小盂鼎有“三左三右”,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六卿的设立,是王朝官制的中心,诸侯国的官制与王朝相似,但规模较小,官名多同于王朝。

国野和乡遂

西周时期,周王直接统治地区和各诸侯国都有国、野。王或诸侯所居都城及其近郊称为国,郊以外称为野。居住在国中的是国人,其余则是野人。国与野各方面制度均有所不同。这种差别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周朝对各地的征服,占统治地位的周人处于国中,被统治的土著则居于野外。

国中分划为乡。周有六乡,诸侯国大的有三乡。据《周礼·大司徒》,其组织形式为: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有乡大夫,以下各级有长。国人的多数是与贵族有宗法血缘关系的士阶层,他们有议政的权利,当国家遭到大的变故时,王或诸侯要征询他们的意见;他们之中的才能优秀者,会得到选拔推荐。其丁壮日常有义务参加国家组织的田猎、力役;遇有战争,则参加军队,或出征,或戍守。

野一部分分划为遂,其余封予卿大夫作为采邑。周有六遂,诸侯国大的有三遂。据《周礼·遂人》,其组织形式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有遂大夫,以下各级有长。野人属于庶人,战争时期只在军中从事配合性的杂务。

兵制

西周的兵制和国、野的划分及其组织有密切联系。周王朝设六军,或称六师,即由六乡的丁壮组成。《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当时的兵制为:五人为伍,二十五人为两,百人为卒,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当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规整,但可看出六乡与六军组织的彼此对应。

六师人员在发生战争时征调组合,但在平时也要定期训练,其方式是在农闲时节举行田猎,每年四次,春季称为蒐,夏季称为苗,秋季称为狝,冬季称为狩。田猎完全按军事组织集合丁壮,具有检阅操练的作用。

周的六乡在宗周时位于西土,所以六师在金文中称“西六师”。金文另有“成周八师”、“殷八师”,可能是成周地区的周人所组成,因位于殷商之地,故有殷八师之称。

周王朝还有一种军事力量,即师氏虎臣(一种虎贲),是常设的军队,由国中贵族子弟中精选的勇士所组成。师氏虎臣侍卫国王,护守王宫,从属者有少数民族的奴隶。

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据《诗·皇矣》,早在周文王伐崇时,已使用了钩援、临冲等攻城工具。战争规模日趋扩大,不仅周及其诸侯,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较强的军力。如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载,周派军与玁狁交战,一个战役俘获兵车超过一百二十七辆,可见玁狁有着庞大的车战队伍。

法制

《尚书·康诰》、《立政》等篇记周公语,追述文王能够“明德慎罚”,强调处理刑狱必须谨慎,表明周朝注意法律的作用。相传西周法律名为《九刑》,或说是“刑书九篇”。

《尚书·吕刑》作于周穆王时,记述当时有墨、劓、剕(即刖刑)、宫、大辟(即死刑)五刑。适用五刑的罪行有三千条之多,并规定了五刑如有疑赦时改判罚金的数量。西周晚期金文匜记录了管理狱讼的伯扬父对牧牛一案的判决,所叙述的法律程序和刑罚,大体和《吕刑》一致。

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据《周礼·小司寇》,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即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即使死刑,也要特别交由甸人执行。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命妇,狱讼时不必亲自出庭,“不躬坐狱讼”。西周中期的曶鼎记载曶与效父间的讼事,曶就派遣其下属代表出庭,取得胜诉,是很好的实例。同一鼎铭还记述:在一个荒年,匡氏家众与奴隶二十人盗取了曶的谷物十秭,曶提出诉讼,匡季以七田、五人作为赔偿,五人成为曶的奴隶。这一案例表明,当时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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