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文集 第五卷 精彩片段: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
(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下列各项,嗣后必须在事先或事后报告中央,经中央审查批准已在执行中者,除业已呈报者外,须将指示或决议或条例或命令补行呈报备审。
(一)税收政策,内分农业税(即公粮)、工业税、商业税。
(二)工资政策,内分公营企业工资、民营企业工资(包括合作社)、乡村工资。
(三)每年财政预算。
(四)全区脱离生产人员的数量和人口数量的比例。
(五)每年动员新兵计划。
(六)增加新的团、旅(师)及纵队的数量及编制。
(七)全区每年土改工作范围、政策及干部配备。
(八)全区生产计划、投资及贷款计划,内分工业、交通、矿业、航业、农业及商业。
(九)货币政策及发行计划。
(十)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处理及外人宗教案件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