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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_第一节 吾人所有理性纯粹使用之终极目的

康德
宗教哲学
总共71章(已完结

纯粹理性批判 精彩片段:

第一节 吾人所有理性纯粹使用之终极目的

第一节 吾人所有理性纯粹使用之终极目的

理性为其本性之倾向所驱,欲越出其经验的使用之领域以外,突入纯粹使用中,仅借理念到达一切知识之最后限界,除完成其在体会一“独立自存之系统的全体”中所有之途径以外,决不满足。此种努力,是否纯为理性所有思辨的利益之结果?抑或必须以之为其原由专在理性之实践的利益?

我关于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发挥中之成就所有一切问题,姑置之不问,仅研讨唯以其解决为理性之终极目的(不问到达与否)及以其他一切目的仅视为其方策之一类问题。

此等最高目的必须自理性之本性有某种统一,盖若如是统一,则此等目的能促进人类至高(不附属于其他更高利益之下者)之利益。

理性之思辨在其先验的使用中所指向之终极目的,与三种对象相关:即意志自由、灵魂不灭及神之存在是也。此三者与理性之纯然思辨的利益,关系甚浅;若仅为理性之思辨的利益计,吾人殆不欲从事于先验的研讨之劳——与重重障碍争斗无已令人疲困之一种事业——盖凡关于此等事项所能有之发见,吾人皆不能以任何具体的有益形相用之,即不能用之于研究自然中。设令意志而为自由,此仅在吾人决意之直悟的原因上能有意义而已。盖关于意志外部所表现之现象,即吾人行为之现象,吾人必须依据“吾人无之则不能以任何经验的形相使用理性”之根本的及不可破弃之一种格率以说明其他一切自然现象之同一方法,即依据一不变的法则说明之。第二,吾人即能洞察心之精神的性质,因而洞察其不灭之精神的性质,吾人亦不能以此种洞察用为说明“此生”之现象或“来生”之特殊性质。盖吾人所有非物质的性质之概念,纯为消极的,丝毫未扩大吾人之知识,除纯为空想不为哲学所容许者以外,对于此等推论,并未与以充分材料。第三,一最高智力之存在如被证明,吾人固能借此使“世界之构造及排列中所有之目的”大概可以理解,但绝不能保证能以任何特殊组织及布置为自此最高智力而来或在知觉所不及之处贸然推论有任何如是等事。盖自“完全超越吾人所有一切可能的知识之某某事物”以演绎吾人所知之某某事物,不可超越自然的原因,及废弃能由经验训示吾人之事项,实为理性所有思辨的使用之必然的规律。总之,此三命题在思辨的理性,则常为超验的,不容有内在的使用(即与经验之对象相关,因而在某种形相中实际为有益于吾人之一种使有),且就命题之自身而言,第加重负于吾人之理性而已,实为完全无益之事。

故此三基本命题,如绝非知识所必需,而吾人之理性仍坚强推崇于吾人之前,则其重要所在,适切言之,自必仅在实践的方面。

我之所谓“实践的”乃指由自由所可能之一切事物。顾在“行使吾人自由意志之条件而为经验的”之时,则理性对之只能有一统制的使用,且仅能用以产生“其在经验的法则中之统一”。例如在处世条规中,理性之全部任务,惟在联结“吾人之欲望所加于吾人之一切目的”在幸福之唯一目的中,及调整“所有到达此唯一目的之种种方策”与此目的相合而已。故在此领域内,为欲到达感性所提呈于吾人之种种目的起见,理性只能提供自由行动之实用的法则;不能与吾人以纯粹的而完全先天所规定之法则也。此后一类型之法则,即纯粹的实践法则,其目的完全由理性先天所授与,且非以“经验的条件所限制之形相”加于吾人,乃以绝对的形相命令吾人者,当为纯粹理性之产物。此种法则,即道德律;故惟道德律属于理性之实践的运用,而容许有一种法规。

在“可名为纯粹哲学之训练”中,理性之全部准备,其实际目的皆在以上所举之三问题。顾此等问题之自身,又复使吾人关涉更远与以下之问题相关,即若意志而自由,有神有未来世界,则吾人之所应为者为何之问题是也。以此点与吾人对于最高目的之态度有关,故自然在其“为吾人所备之贤明准备中”,即在吾人所有理性之本性中,其最后意向,惟在道德的利益,此则极为明显者也。

但在吾人之注意转向“先验的哲学以外之对象”时,吾人务须审慎,不可过为辞费,损及体系之统一,又不可过于简略,以致欠缺明晰而使人不生信念。我竭其所能与先验的因素密接,而完全除去“所能偶然随伴之心理学的即经验的因素”,以期避免此两种危险。

我首先所必须言及者,我今仅以此种实践的意义用此自由概念,“其不能经验的用以说明现象,且其自身对于理性成为一问题”(如前已论及者)之其他先验的意义,则皆置之不顾。除感性的冲动(病理的)以外不能决定之意志,乃纯粹动物的(arbitrium bru-tum)。能离感性的冲动而唯由理性所表现之动机决定者,名为自由意志(arbitriumliberum),凡与此种意志相联结者,不问为其原因或结果,皆名为实践的。实践的意志自由之事实,能由经验证明之。盖人类意志非仅由刺激(即直接影响于感官者)决定;吾人具有“以更间接的形相引起其有益或有害等之表象,以克服在吾人之感性的欲求能力上所有印象”之力量。但就吾人全体状态以考虑可欲求者为何(即关于考虑何者为善为有益)之等等考虑,则根据理性。故理性提供成为无上命令之法则,即意志之客观的法则,此种法则告知吾人应发生者为何——虽或绝不发生——因而与“仅与所发生者相关之自然法则”不同。是以此等法则应名为实践的法则。

理性在其由以制定种种法则之行动中,是否其自身复为其他势力所决定,以及在其与感性的冲动相关时,所名为自由者,是否在其与更高更远行动的原因相关时,仍属于自然,此在实践的领域中实为与吾人无关之问题,盖此处吾人之所要求于理性者,仅行为之规律而已;以上所言乃纯然思辨的问题,在吾人考虑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之范围内,固能置之不顾者也。吾人虽由经验知实践的自由为自然中原因之一,即为决定意志之理性所有之因果作用,但先验的自由则要求此种理性——就其开始一现象系列之因果作用而言——离去感性世界所有一切决定事物之原因而独立。故先验的自由颇似与“自然法则以及一切可能的经验”相反;因而留存为一问题。但此种问题不进入“理性在实践的运用中之领域”;故在纯粹理性之法规中,吾人之所论究者,仅有两问题,皆与纯粹理性之实践的利益相关,且关于此两问题,必有一理性使用之法规可能——即是否有神、是否有来生之两问题。先验的自由之问题,则仅属思辨的知识之事,当吾人论究实践的事项之时,自能以之为与吾人无关之争论而置之不顾。且关于此一问题,殆已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内充分论究之矣。

作品简介:

虽然康德使用的是批判哲学,他本人却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哲学理论。他本人自称发动了一场哲学领域内的哥白尼革命。在康德所处的时代,欧洲哲学思想主要有两种重要理论:由洛克、休谟等人发展出来的经验主义,以及笛卡儿等人的理性主义。经验主义者认为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与知识来源于人的经验,而理性主义者则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人自身的理性。

而康德则在一定程度上接合了两者的观点。康德认为知识是人类同时透过感官与理性得到的。经验对知识的产生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要素。把经验转换为知识,就需要理性(康德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将这种理性称为范畴),而理性则是天赋的。人类通过范畴的框架来获得外界的经验,没有范畴就无法感知世界。因此范畴与经验一样,是获得知识的必要条件。但人类的范畴中也有一些可以改变人类对世界的观念的因素,他意识到,事物本身与人所看到的事物是不同的,人永远无法确知事物的真正面貌。

位于现俄罗斯加里宁格勒的康德墓碑而时间和空间在康德看来是两个先天特殊的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指出,没有人可以想象一个存在于没有时间与空间的世界中的物体,因此他强调没有时间与空间,经验就是不可能的,这两者先于一切经验。

此外康德也认为经验必需来自于心灵以外。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感知、理解他周围的世界,但永远无法感知、理解自己本身,因为知识的产生需要时间、空间与范畴三个要件。

在因果律方面,康德也推翻了休谟的观点。休谟认为因果律并不存在,人类只是由于习惯才认为两个现象之间有关联。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感知白球与黑球的运动,但却无法感知白球导致黑球移动的肇因。正是因为我们无法感知因果律本身,所以休谟认为我们无法证明因果律的存在。但是康德认为因果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果,康德赞同休谟认为因果律不来自于经验,但他相信可以证明自然法则,因为自然法则就是人类认知的法则。因果律其实就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在宗教问题上,康德承认无论是经验还是理性都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是他认为,为了维护道德的缘故,我们必须假设上帝与灵魂的存在。他把这些信仰称为实践的设准,即一个无法证明的假设,但为了实践的缘故该假设必须成立。

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康德还认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其學說用其自己的說法乃是主要回答四個問題:1、我能認識什么?2、我應該想什么?3、我希望什么?4、人是什么?

作者:康德

翻译:蓝公武

标签: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德国古典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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