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丹与西北革命根据地研究 精彩片段:
二二、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民族工作的实践及历史作用
郭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刘志丹、谢子长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在党的领导下,以坚忍不拔的精神,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在西北地区创建的第一块革命根据地。党的领导、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同样是创建这块根据地的三大法宝。在西北这块多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是革命根据地创建者十分重视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工作。虽然它还谈不上丰富和全面,但民族工作的实践,为宣传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动员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反抗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民主革命,走上正确的民族解放道路,发挥了开创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党中央和陕西省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开展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和政策基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以马列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对中国的民族关系问题就很重视。党不但承认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把汉族以外、占中国人口8%的各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而且在不同的革命历史阶段,都提出了正确对待少数民族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基本主张和方针政策。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党的民族问题纲领。鉴于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军阀割据混战,边疆民族经济极端落后的情况,党当时提出,在尊重边疆人民自主的原则下,促成“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以解决国内民族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民族关系的设想。1924年1月,国共合作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提出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中民族问题的双重任务,这就是“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并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组织自由统一(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在192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四届一次扩大会议上作出了《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首次提出民族团结纲领。党指出,要将蒙古族的“民族解放运动与全中国的解放运动结合起来”,“联合中蒙农民以反对共同的仇敌”,同时却“不应当掩没蒙古人的民族利益”,并且提出宣传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风俗言语及其他特点”等民族政策。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中心开始从城市走向农村。从1927年8月到1934年10月,随着武装斗争的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和红色政权的建立,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革命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中日民族矛盾逐渐加剧的形势,使党对少数民族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性有了深入认识,也更加重视民族工作。在前一时期已提出的民族平等纲领基础上,充实了许多新的内容。1928年7月,在莫斯科近郊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特别制定了《关于民族一问题决议案》。《决议案》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大会委托中央委员会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党的第七次大会时“列人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1930年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紧“党在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中的工作”,“在有少数民族区域的省委,应组织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以管理此事”。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从理论上详细阐述了党对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表明苏维埃政府反对民族压迫,主张民族平等,承认民族自决自治,支持少数民族反抗帝国主义、军阀、地主、官僚及民族内部剥削阶级的民族革命运动的鲜明立场和态度;提出了设立民族学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发展民族文化和培养民族干部参与政权管理等实施民族平等纲领的具体政策。这就使党的民族问题纲领和民族政策有了比较清晰的整体轮廓。1934年1月,毛泽东再次阐明苏维埃政府民族政策的出发点是,“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给苏维埃民族工作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与目标。同时,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面对“境内少数民族斗争的高涨”,检讨了党在少数民族工作中“不可容忍的薄弱”,要求“党必须加强在蒙古族、回族、苗族、瑶族之间的工作,党必须领导少数民族为民族解放与自立而斗争”,并责成政治局及满洲、内蒙古、陕西、云南、广东、四川省委,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定出各民族中具体工作的纲领”。党对民族工作在理论上的深层思考和对具体民族的分析及各项民族政策的提出,对推动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反帝反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所在的西北地区是多民族聚居区,而陕甘宁地区的少数民族以回族居多。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在这个地区执行得如何,对于推动西北少数民族解放运动和苏维埃运动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因此,当时党也注意到了西北的民族工作。1926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西北国民革命军的工作方针中就指出“对回民须有适当的政策,不损害这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生存权利”,“对于蒙、回民族问题”,应有适当解决,“应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权利”,以引导他们参加全国反军阀、反帝国主义的斗争。1929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六届二中全会在关于陕西问题的决议中,要求陕西党“加强回族蒙族中的工作,对于回族与陕北蒙族须扩大民族自决,联合奋斗的宣传,坚决反对国民党军阀屠杀压迫回族蒙族的反动行为,反对民族间一切歧视不平等的待遇,同时亦要领导回蒙民众反对他们的酋长王公的各种专制特权”。
根据党中央和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和指示,陕西党组织对于民族工作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陕甘党组织在派出大批共产党员到国民党军队中进行兵运工作的同时,对当地回族军阀部队也展开了工作。1932年8月25日,中共陕西省委作出《关于粉碎国民党四次围剿创造陕甘边新苏区及红二十六军的决议》。《决议》同时也指出,各级党组织对于“建立回民工作是边区内丝毫不能放松的工作。根据苏维埃政府的少数民族决议,深入回民中的土地革命和阶级斗争,肃清回民中豪绅地主分子,建立回民的武装组织”,并且肯定“过去游击队对回民工作是有相当成绩”的。1932年12月9日,蒿店兵暴领导人、陕西省委常委李艮(化名愚痴)在向省委所作的报告中认为,“在陇东陕甘边以至甘肃全部发动兵变开展游击战争,必须注意和正确的解决少数民族尤其是回族的问题。应当把‘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口号提到最高程度。发动回民的游击战争和组织回民的苏维埃。同时亦必须提出‘回汉被压迫阶级联合起来打倒回汉民族中的统治阶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932年12月20日,中共陕西省委专门作出《关于西北回民工作的决议》。《决议》揭露了帝国主义、国民党大汉族主义及封建民族上层统治者对回族人民的压迫剥削与欺骗、屠杀,分析了西北回族人民的生活状况与争取民族解放、反对封建压迫斗争的重要意义及失败的原因,提出了苏维埃政府的民族工作方针。省委指出:“只有粉碎这一切的欺骗宣传,根本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回族解放运动才能得到彻底的胜利。因此,回族劳苦群众解放运动与中国苏维埃运动是不可分离的,而且是争取中国革命彻底胜利的一个主要支柱。”省委要求,在创造西北新苏区,建立革命根据地,粉碎敌人对红四方面军、红二集团军和红二十六军的“围剿”中,必须“千百倍的加紧对于回族劳苦群众斗争的领导”,深入进行土地革命,开展游击战争,“创造回民苏维埃和红军”,动员并号召回族及西北其他少数民族的劳苦群众与中国工农群众共同联合起来,去打倒他们的共同敌人——帝国主义和一切民族的地主资本家的统治,建立工农苏维埃政权。省委特别指出在回汉杂居的区域中,在领导工农群众斗争中,必须注意民族下层统一战线的运用,提出各民族的共同和特殊要求的纲领,领导他们的共同和单独的斗争。共同斗争的领导机关和这些区域苏维埃政权机关中间,应当有各民族的代表参加,并且要注意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一切民族问的纠纷应由各民族劳苦群众选举同等人数的代表组织委员会共同解决。”“要注意群众的宗教信仰”,“在回民中应当提倡信教自由”。省委还要求,在回汉劳苦群众中,必须加紧拥护中国苏维埃政府的宣传,要告诉广大回民群众,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国家,是在消灭一切民族问的仇视与成见,中国苏维埃绝对无条件地承认回族的民族自决权。为积极开展回民工作和回民苏维埃运动,必须动员党与群众组织,提高下层同志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群众路线。责成各级党部,特别是西安,陕甘边区,甘肃河州、海源、天水,宁夏之灵武、金积等地,要用各种必要的方法,建立在回族劳苦群众中间的工作,“大量的吸收回族劳苦工农群众入党”。省委和各地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工作的各级党部,在有回民的地方应“迅速成立回族委员会或少数民族委员会,坚决引进新的回族的工农干部参加各级指导机关”,同时责成各级党部,搜集一切关于少数民族的材料和在少数民族工作中的经验。
虽然陕西省委以上这些指示和决议,对于日本帝国主义在西北的分裂活动揭露不够,对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中国主要矛盾的形势强调不够;在如何开展民族、宗教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方面,还只强调了下层统一战线,对民族宗教上层可以争取团结的一面认识欠缺,如认为红军游击队“对回民中的阶级斗争根本没有去执行,还是和回民中的豪绅地主妥协”。但从这些指示和有关决议中,我们看到,陕西党组织基本贯彻了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纲领,在武装创建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已经认识到正确解决民族问题,联合少数民族共同斗争的重要意义,已经把民族平等和民族联合共同对敌与武装斗争和建立苏维埃政权联系在一起,提出了民族平等、民族白决的口号,并对西北民族问题作了实际分析,特别强调回汉民族要联合团结共同斗争。同时还提出了回汉杂居区政权组织中的民族代表问题,处理民族间纠纷的正确办法和照顾民族特点,大力发展回族党员、培养回族干部,成立少数民族工作机关等许多很实际的民族工作的正确方针,肯定了红二十六军的民族工作成绩。这些对于贯彻党中央的民族问题纲领,指导陕西党在发展陕甘边苏区中加强民族工作,推动回族人民的解放斗争和加强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民族工作是伴随着武装斗争进行的
历史上的陕甘边区是回族聚居区。1862年陕甘回民大起义前,回族遍布陕西各州县,约占全省人口的三分之一。宁夏、甘肃东部,尽系回庄。回民大起义失败后,清政府对回族人民采取了残酷的镇压、迁徙、限制手段,致使陕西和甘肃的回民死亡逃散,人口锐减。民国以后,军阀混战,土匪四起,加上连年灾害和沉重的苛捐杂税,陕甘宁地区的各族群众,一直生活在贫穷落后和闭塞的生活状态中。回族聚居区,阶级分化严重。抗战前,甘宁青三省中,只占人口4%的门宦地主占有43%的土地,而占人口50%的贫农,只占17%的土地山。马鸿逵统治下的宁夏,苛捐杂税多达70多种,致使回民中的中小商人纷纷破产,无地和失地农民更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所以,这里的群众具有反抗统治阶级剥削压迫的强烈要求。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所辖区域和红二十六军及地方游击队活动曾到达的区域,回族比较集中的地方是正宁县的西渠村、龙嘴子村(后改为新正县一区一乡和九乡)。这里地处子午岭山麓,森林茂密,崖高谷深,重峦叠嶂,既是军事关隘,又是游击战争的要地。20世纪30年代初,“在正宁县的龙嘴子、西渠两个乡聚居着一百二十来户,300多口回民”。其他如宁县、庆阳、定边、合水、华池等地也有回民居住。陕甘边陕甘边革命初创时期,正宁是刘志丹、谢子长领导的革命武装活动的中心区域,许多重大事件在这里发生,党的民族政策也在这里得到初步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