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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_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1章 《创世记》的世界为什么无法无天

德肖维茨
『宗教哲学』
总共15章(已完结)

法律的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 精彩片段:

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1章 《创世记》的世界为什么无法无天

《创世记》这卷书可以被视为一个比喻,反映的是在无法无天与依法行事两个极端之间,大多数的法律制度的崎岖发展经验,而这段历程并非循着直线进行。正如我们在《创世记》里所见到的,随着进步而来的是倒退,接着又跟着进步,有时进一步退两步,接着又像英国《大宪章》与《美国宪法》一般往前跳一大步;有时跳跃的方向却是往回头的,像是纳粹时期的德国与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有时跨出的步伐看不出是往前或往后,甚至什么才算进步都没有定论。世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依循相同路线来发展的,然而我们却可从中看出几个共同的主题,而这些都在《创世记》的故事里出现。

在《创世记》的世界里,法律大半是自然法则,没有积极的目的。一个行为及其因应都是衍生自人类与造物主的天性,而非依据明文规定的准则。法律若以“自然法则”自称,必然如人性或是神性一般武断、不定、无法预料、模糊不清,并可做出多重诠释。人性的相异,就像世上人人面貌各有不同。光是在《创世记》这卷书里,我们就看到杀害手足的该隐、人权斗士亚伯拉罕,以及顾家男人雅各等各式各样的角色。这些角色并未始终如一,每个人在一生中都表现出许多不同的面貌。该隐起初是个冷血凶手,后来成为一座城市的建立者;亚伯拉罕为陌生人与上帝争论、求情,后来却不肯为自己的儿子请命;雅各小时候是个性温驯的乖小孩,后来是手腕玲珑的权谋家,最后则成为慈爱的父亲,给予子孙最有见地和帮助的祝福。

《创世记》里的人物,就像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一样,并不共享任何独特的本性,或甚至拥有共同的特质。这个世界曾产生摩西、耶稣、大希勒尔及史怀哲,却也带来希特勒、斯大林、托尔克马达☾1☽及成吉思汗。因此并不能将其归结于单一的人生观。就连《创世记》里的上帝本性也非单一不变。他是位暴躁、记仇、苛求、小心眼的神,也是位宽容、仁慈、保护生命,甚至能悔过自新的神。

圣经里的自然法则有什么明确的内容,恐怕无法从《创世记》里本性变化多端的人类或其造物主身上推导出来。圣经故事具有开放式文本的特质,并不适于推导出原则统一、条目分明的教条。这些具有多重面向的故事,绝对不会只呈现出某个单一的概念,若是谁想要从这些故事中萃取出某些证据来支持某特定结论,可以说根本不了解这些故事的复杂与智慧。例如,该隐与亚伯的故事,便同时被支持与反对死刑这两种立场迥异的人所引用,并且他们都在这个引人争议的议题上请出上帝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同样,在同性恋议题上争论不休的双方,也都将所多玛与蛾摩拉两城的故事引为自己的佐证。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创世记》的故事中得到结论。这个结论就是,必须要有一套大家都同意而且可以执行的行为规范,再加上程序上的保障机制,以防止任意或是不公地运用法律。而《创世记》之后的圣经各卷经文,以及历代犹太人对于正义公理的执著,都是在处理这样的需要。在圣经诸法典中,我们不仅从十诫里得到广泛的原则和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有些是该做的,有些是不该做的)同时也得到一个指导方针,那就是要积极追求正义公理,虽然那仿佛是一只遥不可及的圣杯。

最初,所有的“法律”都是因时制宜。有权势的阶级可以对无权势的阶级随意命令,并加以威胁上帝的第一道命令——不准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就没有明显的理由,而且违反人性;而之后的惩罚不但未能言出必行,也不可预料。没错,惩罚的不可预料,正可视为权力的来源。上帝对亚当的第一个威胁是“你吃那果子的那天,你就得死,没错,就得死。”然而亚当犯错之后,上帝却施以一连串言行不符的惩罚。上帝未能言出必行和他无法预测的个性,也显现在该隐杀害亚伯所受到的惩罚上。这些都是因时制宜式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并非事先就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是决定于正在发展,却又常常不够完备的正义公理的概念之上。

此外,因时制宜式的惩罚还有一个特性,那便是钟摆现象,不足的反应之后会跟随着过度反应,直到摸索出适当的中庸地带为止。尝试错误是采用因时制宜的方式来追求正义公理所无法避免的。上帝仅花了六天就创造了宇宙,却发现要制定一套司法制度来统治他所创造的人类,竟然困难重重。

因此,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上帝——《创世记》时代正义公理的泉源——对于自己如此宽容地对待亚当、夏娃及该隐所犯的过错,做出了过度的反应;上帝决定毁灭全世界,只饶过一家人与每一种生物各一对。《创世记》里那位了不起的上帝,不但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还在圣经里公诸一件事,就是“他并非全知”上帝后悔创造人类,想要重新更改他最初的蓝图;接着他又觉得自己反应过度,于是承诺不会再把善人与恶人一起消灭(至少不用大洪水)最后,上帝明白因时制宜式的惩罚方式,效果并不理想,于是立下一套规则来管辖全人类,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杀人偿命”

也许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都是从因时制宜的规则与程度不当的惩罚,演变到明文立下的法则与轻重合度的惩罚。一般而言,个别的案件会逐渐形成某种“普通法”的一小片拼图,而这些小拼图最后将拼凑成具体的法律模式。接着这个模式被正式化,成为某种形式的法条,最后以文字或宣读的方式公之于世。

已故的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曾说过一则故事:有位国王用极为纤细的字迹写下法令规章,以至于臣子们都难以判读。这让国王可以随意更改法令,以遂行他一时的奇想。布莱克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同僚法兰克弗特(Felix Frankfurter),也运用不同的意象来表达同一个看法。他把美国缜密的司法制度,拿来与“由坐在无花果树下的回教宗教法官(kadi)”依各人好恶来判决的法律制度相比。在这两个生动的比喻里,布莱克与法兰克弗特都抨击人治多于法治的法律制度。

不论身份地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管辖众人的法条要事先公布,这样才能知道什么行为会遭到惩罚,而什么行为会受到奖励;才能确定谁会因而受益,而谁会因此受罚。

可惜想要建立一套能因应所有行为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法令规章无论写得多详细,总是有漏洞或是引起争议的地方,而这些只能依据个案来加以修补。由于这些漏洞的存在,我们有时无可避免地也需要人治的辅助。睿智的所罗门王就是人治型司法制度的典范,他见招拆招,随机应变。不过历史告诉我们,别奢望每位国王都能如所罗门王那般英明。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有一群立法人员(国会议员)来制定一般的法则,以及一群运用法律的人(法官)将其运用在特定的情况当中。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个基础,就是要在法治与人治之间取得最适当的平衡。

当代美国法律制度取得平衡的方式,是在立法(制定法规)、执法(执行法规)、司法(解释法规)三个部门之间,建立出一套相互制衡的体制。所有的美国人都受一部成文的宪法所管辖,该法典如同圣经一般,综合语意明确的法条(如年满三十五岁始得担任总统一职)与文意开放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容被剥夺法律所规定的“应有的程序”和“平等的保障”宪法之下还有联邦法、州法、城市法等各级成文法,这些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另一方面,总统、州长、市长等执法人,则施行这些成文法。至于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则是解释与运用法律,并且最终经最髙法院审查,以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要求。

作品简介:

被视为记载“上帝话语”的圣经,数千年来启发并激励了无数人的心智。然而,圣经《创世记》中众人耳熟能详的故事,却经常让人心生质疑。为什么该隐妒火攻心,杀了弟弟却安然无恙?为什么上帝发个脾气,无数的生灵就得溺毙?为什么亚伯拉罕杀子未遂却受赞扬?这到底有没有天理?

德肖维茨在课堂里提出这些问题,并给予解答。他精心挑选了十则最为引人争议的《创世记》故事,旁征博引历代典籍文献,从法律的视角提供了精辟的见解。他不仅评论故事主人翁的行为,甚至毫不避讳地讨论上帝的行为。由此,德肖维茨告诉我们,《创世记》故事里令人难以捉摸的公理正义原则是如何启迪与发展出了现代法律。

作者:德肖维茨

翻译:林为正

标签:德肖维茨法律的创世记法律法学哲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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