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 精彩片段:
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1章 《创世记》的世界为什么无法无天
《创世记》这卷书可以被视为一个比喻,反映的是在无法无天与依法行事两个极端之间,大多数的法律制度的崎岖发展经验,而这段历程并非循着直线进行。正如我们在《创世记》里所见到的,随着进步而来的是倒退,接着又跟着进步,有时进一步退两步,接着又像英国《大宪章》与《美国宪法》一般往前跳一大步;有时跳跃的方向却是往回头的,像是纳粹时期的德国与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有时跨出的步伐看不出是往前或往后,甚至什么才算进步都没有定论。世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依循相同路线来发展的,然而我们却可从中看出几个共同的主题,而这些都在《创世记》的故事里出现。
在《创世记》的世界里,法律大半是自然法则,没有积极的目的。一个行为及其因应都是衍生自人类与造物主的天性,而非依据明文规定的准则。法律若以“自然法则”自称,必然如人性或是神性一般武断、不定、无法预料、模糊不清,并可做出多重诠释。人性的相异,就像世上人人面貌各有不同。光是在《创世记》这卷书里,我们就看到杀害手足的该隐、人权斗士亚伯拉罕,以及顾家男人雅各等各式各样的角色。这些角色并未始终如一,每个人在一生中都表现出许多不同的面貌。该隐起初是个冷血凶手,后来成为一座城市的建立者;亚伯拉罕为陌生人与上帝争论、求情,后来却不肯为自己的儿子请命;雅各小时候是个性温驯的乖小孩,后来是手腕玲珑的权谋家,最后则成为慈爱的父亲,给予子孙最有见地和帮助的祝福。
《创世记》里的人物,就像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一样,并不共享任何独特的本性,或甚至拥有共同的特质。这个世界曾产生摩西、耶稣、大希勒尔及史怀哲,却也带来希特勒、斯大林、托尔克马达☾1☽及成吉思汗。因此并不能将其归结于单一的人生观。就连《创世记》里的上帝本性也非单一不变。他是位暴躁、记仇、苛求、小心眼的神,也是位宽容、仁慈、保护生命,甚至能悔过自新的神。
圣经里的自然法则有什么明确的内容,恐怕无法从《创世记》里本性变化多端的人类或其造物主身上推导出来。圣经故事具有开放式文本的特质,并不适于推导出原则统一、条目分明的教条。这些具有多重面向的故事,绝对不会只呈现出某个单一的概念,若是谁想要从这些故事中萃取出某些证据来支持某特定结论,可以说根本不了解这些故事的复杂与智慧。例如,该隐与亚伯的故事,便同时被支持与反对死刑这两种立场迥异的人所引用,并且他们都在这个引人争议的议题上请出上帝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同样,在同性恋议题上争论不休的双方,也都将所多玛与蛾摩拉两城的故事引为自己的佐证。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创世记》的故事中得到结论。这个结论就是,必须要有一套大家都同意而且可以执行的行为规范,再加上程序上的保障机制,以防止任意或是不公地运用法律。而《创世记》之后的圣经各卷经文,以及历代犹太人对于正义公理的执著,都是在处理这样的需要。在圣经诸法典中,我们不仅从十诫里得到广泛的原则和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有些是该做的,有些是不该做的)同时也得到一个指导方针,那就是要积极追求正义公理,虽然那仿佛是一只遥不可及的圣杯。
最初,所有的“法律”都是因时制宜。有权势的阶级可以对无权势的阶级随意命令,并加以威胁上帝的第一道命令——不准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就没有明显的理由,而且违反人性;而之后的惩罚不但未能言出必行,也不可预料。没错,惩罚的不可预料,正可视为权力的来源。上帝对亚当的第一个威胁是“你吃那果子的那天,你就得死,没错,就得死。”然而亚当犯错之后,上帝却施以一连串言行不符的惩罚。上帝未能言出必行和他无法预测的个性,也显现在该隐杀害亚伯所受到的惩罚上。这些都是因时制宜式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并非事先就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是决定于正在发展,却又常常不够完备的正义公理的概念之上。
此外,因时制宜式的惩罚还有一个特性,那便是钟摆现象,不足的反应之后会跟随着过度反应,直到摸索出适当的中庸地带为止。尝试错误是采用因时制宜的方式来追求正义公理所无法避免的。上帝仅花了六天就创造了宇宙,却发现要制定一套司法制度来统治他所创造的人类,竟然困难重重。
因此,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上帝——《创世记》时代正义公理的泉源——对于自己如此宽容地对待亚当、夏娃及该隐所犯的过错,做出了过度的反应;上帝决定毁灭全世界,只饶过一家人与每一种生物各一对。《创世记》里那位了不起的上帝,不但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还在圣经里公诸一件事,就是“他并非全知”上帝后悔创造人类,想要重新更改他最初的蓝图;接着他又觉得自己反应过度,于是承诺不会再把善人与恶人一起消灭(至少不用大洪水)最后,上帝明白因时制宜式的惩罚方式,效果并不理想,于是立下一套规则来管辖全人类,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杀人偿命”
也许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都是从因时制宜的规则与程度不当的惩罚,演变到明文立下的法则与轻重合度的惩罚。一般而言,个别的案件会逐渐形成某种“普通法”的一小片拼图,而这些小拼图最后将拼凑成具体的法律模式。接着这个模式被正式化,成为某种形式的法条,最后以文字或宣读的方式公之于世。
已故的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曾说过一则故事:有位国王用极为纤细的字迹写下法令规章,以至于臣子们都难以判读。这让国王可以随意更改法令,以遂行他一时的奇想。布莱克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同僚法兰克弗特(Felix Frankfurter),也运用不同的意象来表达同一个看法。他把美国缜密的司法制度,拿来与“由坐在无花果树下的回教宗教法官(kadi)”依各人好恶来判决的法律制度相比。在这两个生动的比喻里,布莱克与法兰克弗特都抨击人治多于法治的法律制度。
不论身份地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管辖众人的法条要事先公布,这样才能知道什么行为会遭到惩罚,而什么行为会受到奖励;才能确定谁会因而受益,而谁会因此受罚。
可惜想要建立一套能因应所有行为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法令规章无论写得多详细,总是有漏洞或是引起争议的地方,而这些只能依据个案来加以修补。由于这些漏洞的存在,我们有时无可避免地也需要人治的辅助。睿智的所罗门王就是人治型司法制度的典范,他见招拆招,随机应变。不过历史告诉我们,别奢望每位国王都能如所罗门王那般英明。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有一群立法人员(国会议员)来制定一般的法则,以及一群运用法律的人(法官)将其运用在特定的情况当中。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个基础,就是要在法治与人治之间取得最适当的平衡。
当代美国法律制度取得平衡的方式,是在立法(制定法规)、执法(执行法规)、司法(解释法规)三个部门之间,建立出一套相互制衡的体制。所有的美国人都受一部成文的宪法所管辖,该法典如同圣经一般,综合语意明确的法条(如年满三十五岁始得担任总统一职)与文意开放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容被剥夺法律所规定的“应有的程序”和“平等的保障”宪法之下还有联邦法、州法、城市法等各级成文法,这些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另一方面,总统、州长、市长等执法人,则施行这些成文法。至于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则是解释与运用法律,并且最终经最髙法院审查,以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