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 精彩片段:
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2章 为何圣经要从最初说起
我想起在犹太教会学校里,有一位拉比问班上同学一个听起来有点荒唐的问题,一个真正的无知者问的问题!他问我们“为什么圣经要从上帝创造天地开始说起?”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显而易见:“圣经为什么不从最初说起?世界的起源不正是最合情合理的起点吗?”然而拉比却回答我们,律法书是一部法典,并不是史书,而法典应该从第一条法律条文开始说起。
这一个问题并不是由这一位拉比首次提出的。拉希这位极具权威的犹太解经家,在他评注圣经最早的文章里,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律法书从《创世记》开始,到底有何“理由”由于律法书是犹太人的法典,逻辑上应该是从《出埃及记》里十诫的第一条诫命,而不是从创造世界的故事开始说起才对。拉希认为:“律法书没有必要从世界的创造开始”并且还纳闷上帝为什么要如此。他接着为自己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难以让人信服,而又有些民族自大心态的答案:
律法书从创世说起,是因为律法书要传达诗篇的思想:“上帝让他的子民知道他的力量,好给他们其他民族的土地。”因此,假如世上其他民族对以色列说你们是亡命之徒,因为你们征服了居住在迦南一带的七个民族。”(以色列)便可以回答全世界属于唯一的上帝,祝福他,上帝创造了世界之后,给了那些民族,接着又依照他的旨意,把世界从他们手中取走,赐给了我们。”
这个答案不足为训,有几个理由:第一,圣经中还有许多故事,足以支持以色列住在圣地的权利。第二,拉希自己所提出的这个问题,不只是质疑为何犹太人的法典会从叙述世界的创造开始,其实当中还包含另一个更深奥的问题:为什么一部法律典籍要包含这么多故事在里头,而不干脆只列法律条文就好了?律法书为什么要列上一长串族谱,并且陈述从大洪水、亚伯拉罕杀子献祭、雅各与约瑟的事迹,到摩西之死等创世以来的故事?然而,拉希并没有针对这样的疑问提出解答。
在此容我提出一个见解,既解答该问题狭义的层面:为什么律法书从《创世记》开始?也解答它广义的层面:假如律法书真的是一部法典,为什么包含了这么多故事,特别是在《创世记》与《出埃及记》的部分。
我认为正因为律法书是一部法典,因此更应该包含那个时代的故事,来凸显法令规章的必要性。我将在最后一章阐明,《创世记》与《出埃及记》当中所有的故事,可以视为是十诫与上帝降临西奈山所赐下的律法书的序言。然而,尽管律法书已经颁布,故事的发展依然不曾间断,观念随之改变,法律也跟着逐渐成形。
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教导我们,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因此圣经里的法律典籍,至少有些部分是建立在接受这些典籍的人民经验上。如果不知道这些人民到底经历了什么,我们便很难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创世记》的故事必须列在《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及《申命记》等法典之前。《出埃及记》的前半段延续了《创世记》的故事,之后引导到上帝降临西奈山赐下律法书的高潮。从此故事的叙述依然进行,而其中则开始穿插法律的规章。正如同经验必须先行于法律,故事的叙述也必须先行于法律条文。
圣经的奥妙之处,从我这个教授法律的人来看,在于它结合了故事叙述、法规条文,以及运用“记忆中的经验”来彰显各法典中的道德元素。“别迫害外邦人,因为你们在埃及时就是外邦人,因此你们了解外邦人的感受”这段经文可说是从犹太民族的经验中所萃取出来的法条典范。因此,“记忆中的经验”可说是主宰着整部圣经与各种对于圣经的评论。
假如律法书这部伟大的法典不过是法条的罗列,读者必然好奇这些法条到底有什么根据。这是因为有些条文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有些条文若不参照犹太人的历史便很难理解。
圣经是首部结合故事叙述与法律典籍的书。早于圣经的法典,如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以及利皮特依什塔法典☾1☽,都纯粹是法条的罗列,没有历史背景的解释或道德的阐述。而其他早期叙述形态的著作,如荷马史诗,则纯粹只是故事,并没有附注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圣经不同,圣经里大部分的法律条文,都是从故事叙述当中汲取养分而萌芽茁壮,并以故事主角的经验作为佐证,显示法律条文的正确合理。圣经里有一类法条名为“未合理化的法律”希伯来文叫做chukkim,它们被视为用来试验信仰虔诚与否,但也有例外。
因此,我们并不感到意外,圣经中上帝会为自己所立下的法律找出合理的基础,而不只是颁布而已。毕竟正是这位上帝,与挪亚、亚伯拉罕、雅各、摩西及犹太人立下契约。而且,上帝也是一位准许人类与他争论的神,有时候甚至还会接纳人类的意见,改变他的想法。此外,如我们所见,上帝也是一位“立宪君主”而非独裁者,他的子民有权要求上帝为他所订定的法则提出解释。
有些研究圣经与古代法律的学者,注意到圣经有其独到之处,那就是圣经会为自己的法律找出合理的基础。他们发现,圣经里的法律条文之后,经常会跟着“子句”来为该法条提供说明,就好像我们先前才提到要公平对待外邦人的那段经文,我们就看到有个“因为”所带领的子句——“因为你们也做过外邦人”——来加以说明。此外,“第七天是安息日”的诫命,便跟着“因为上帝花了六天创造天地”这样的子句,来解释为何要如此规定。仅仅在十诫里,就有好几个以“因为”、“于是”、“以免”、“因此”等词所带领的子句。而《申命记》里则包含一百多个“动机子句”用来陈述其立法的动机。
当代执犹太研究之牛耳的哈里夫尼(David Weiss HalWni)教授解释,动机子句的广泛运用,显示“圣经里的法律不使用完整的命令句,因此(通常)得为自己找出合理的理由”他举出其他中东古代法典来与这些圣经里的动机子句进行比较,而得到一个结论:“可以肯定地说,‘动机子句’是以色列或旧约圣经的法律独有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