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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_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2

约翰·罗尔斯
宗教哲学
总共26章(已完结

正义论 精彩片段: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2

第55节 非暴力抵抗的定义

现在,我想概括地描述一下关于非暴力抵抗的理论,以说明自然责任和义务原则的内容。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理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一个接近于正义的社会,也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这一特殊情况。然而在这种社会里,仍然不免要发生某些严重违反正义的情况。由于我认为接近于正义的状态需要一种民主的制度,所以这种理论就涉及非暴力抵抗对合法建立起来的民主权威的作用和适合与否的问题。这种理论不适用于所有其他政体,除偶尔情况外,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不同意见或反抗。我不打算把这种抗议方式以及好斗行动和反抗作为改变甚至推翻一种不正义的腐败制度的策略来讨论。这种情况下的这种行动没有任何不妥。如果为实现这一目的而使用的任何手段是正当的,那么非暴力抵抗无疑也是正当的。正如我将说明的那样,对于那些承认和接受宪法的合法性的公民来说,只有在一种或多或少接近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才会产生非暴力抵抗问题。这里的困难在于责任的冲突。从保卫一个人的自由权的权利和反对不正义的责任来看,遵守立法多数制定的法律的责任(或遵守得到这一多数支持的行政法规的责任)要到什么时候才不再有约束力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过半数规则的性质和范围问题。由于这个原因,非暴力抵抗问题就成了任何关于民主道德基础的理论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检验标准。

关于非暴力抵抗的宪法理论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它界定了这类不同意见,并将其同对民主权威的其他反抗方式相区别。其他反抗方式包括从合法示威到为了在法庭上援引判例而违反法律,直到好斗行动和有组织的抵抗。这个理论明确规定了非暴力抵抗在这种可能的范围内的地位。其次,这个理论提出了非暴力抵抗的各种理由,以及在一个(或多或少)正义的民主制度下证明这种行动的正确性的各种条件。最后,这个理论还应能说明非暴力抵抗在宪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并说明这种抗议方式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的适合程度。

在我着手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要提醒大家一句。对于任何非暴力抵抗的理论,甚至是为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理论,我们都不应期望过高。立即可以决定实际情况的准确原则显然是不可能有的。代替这种原则的,只是一种有用的理论,它规定了一种可以用来处理非暴力抵抗问题的观点。它指出了各种有关考虑,并帮助我们在所有比较重大的情况下确定这些考虑的正确的重点。如果我们经过反思,觉得有一种关于这些问题的理论可以廓清我们的视野,使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更合乎逻辑,那么这就是一个很好的理论。这个理论做到了在目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有理由期望它做的事,就是说,缩小了承认民主社会基本原则的那些人的自觉的信念之间的差异。

首先,我要把非暴力抵抗规定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自觉的然而又是违反法律的政治行动,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改变政府的法律或政策。一个人用这样的行动来向社会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呼吁,并且宣布,根据他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意见,自由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的原则此刻并没有受到尊重。对这个定义的第一个补充是,它并不要求非暴力抵抗行动破坏正在遭到反对的法律。它不仅考虑了直接的非暴力抵抗,也考虑了有些人所说的间接的非暴力抵抗。作为一个定义,它是应该这样做的,因为有时候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不要去违反被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或政策。相反,一个人可能会把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关于非法侵入的法律作为表明自己立场的一种办法。因此,如果政府制定了一项含糊而严厉的惩办叛国的法令,那么以叛国作为反对这项法令的一种办法就是不适当的,并且无论如何,所受的惩罚可能要比一个人不得不准备接受的惩罚严厉得多。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果政府的政策涉及外交事务,或影响到国内另一地区,那么这种政策也是不能直接违反的。对这个定义的第二个补充是,非暴力抵抗行动实际上被看作是违法行动,至少从采取这一行动的人不仅仅是为了为宪法决定提供一个判例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违法行动;即使这个法令是应该拥护的,他们也仍然准备反对。诚然,在宪法制度下,法院可能最后站在持不同政见者的一边,宣布遭到反对的法律或政策不合宪法。因此,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持不同政见者的行动究竟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这有点难以确定。但这只是使事情复杂化的一个因素。如果利用非暴力抵抗来反对不正义法律的那些人的意见最后遭到法院的否决(不管他们多么希望法院也许会作出相反的裁决),他们也不准备就此罢手。

同时还应指出,非暴力抵抗是一种政治行动,这不仅仅是从它针对掌握政权的多数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且也因为它是一种得到政治原则,即支配宪法和一般体制的正义原则的指导并证明其为正当的行动。在为非暴力抵抗辩护时,一个人不是求助于个人的道德原则或宗教教义,虽然这些原则和教义可能与他的主张不谋而合,并为他的主张提供论据;但毫无疑问,非暴力抵抗不能仅仅以集团利益或一己私利为基础。相反,一个人应该求助于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的共同正义观。可以认为,在一个相当正义的民主制度下,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正义观,公民们可以用它来管理政治事务和解释宪法。在任何时间内顽固地有意地违反这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侵犯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其结果不是造成屈服,就是招致抵抗。少数人用非暴力抵抗的办法,来迫使多数人考虑他们是否希望让别人用这种办法来看待他们的行动,或者,从共同正义感的角度看,他们是否愿意承认少数人的合法要求。

另一个问题是,非暴力抵抗是一种公开的行动。它不但要以公开的原则为指导,而且也是公开进行的。它是彰明昭著的,公然从事的;它不是秘密的,也不是遮遮掩掩的。人们可以把它比作公开的演讲,它是一种发表意见的形式,是对深刻的自觉的政治信念的一种表达方式,所以它要在公共讲坛上进行。由于这个原因,当然也由于其他原因,非暴力抵抗是非暴力的。它极力避免使用暴力,尤其是避免对个人使用暴力,这不是由于它原则上厌恶暴力,而是由于它是对一个人的立场的最后表达方式。从事可能会引起伤害的暴力行动,是与作为一种表达方式的非暴力抵抗不相容的。事实上,对别人的公民自由权的任何干涉,往往会模糊一个人的行动的非暴力抵抗性质。有时候,如果这种呼吁方式没有达到目的,以后就有可能产生进行强烈抵抗的念头。然而,非暴力抵抗表达的是自觉的不可动摇的信念;尽管它可能是一种警告和劝诫,但它本身不是一种威胁。

还有一个理由说明非暴力抵抗是非暴力的。它是在忠诚于法律这个范围内表示不服从的,尽管这种忠诚已经到了这个范围的边缘。法律是被违反了,但这种行动的公开的非暴力性质,以及一个人对接受自己行动的法律后果的意愿,却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这种对法律的忠诚有助于向多数人证明,这种行动的确是政治上自觉和诚实的行动,其目的是要诉诸公共的正义感。由于是完全公开的和非暴力的,这就保证了一个人的诚意,因为要使另一个人相信某人的行动是自觉的,甚至向行动者本人肯定这一点,也都不容易做到。毫无疑问,可以设想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下,认为法律是不正义的自觉看法,可以被用来为不遵守法律辩护。彼此充分信任而十分诚实的人们,也许可以使这种制度发挥其作用。但是,照目前情况看,这种制度即使在接近于正义的状态下也是不稳定的。如果要使别人相信,从我们深思熟虑的观点来看,我们的行动在社会的政治信念中具有足够的道德基础,那么我们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非暴力抵抗被定义为介于一方面是合法抗议和提供判例,一方面是良心不服从和形形色色的抵抗这两者之间。在这种种可能性的范围内,它代表了处在忠诚于法律的边缘上的那种形式的不同政见。按照这样的理解,非暴力抵抗就显然不同于好斗行动或干扰行动;它远不是有组织的暴力抵抗。以好斗分子为例,他对现行政治制度持强烈得多的反对态度。他不承认现行政治制度是接近于正义的或合理正义的制度;他认为,这个制度不是大大背离了它公开宣扬的原则,就是在奉行一种完全错误的正义观。虽然他的行动就其本身来说是自觉的,但他并不是诉诸多数人(或掌握实际政治权力的人)的正义感,因为他认为他们的正义感是错误的,或者是不起作用的。相反,他谋求用破坏和抵抗等等精心策划的好斗行动,来打击通行的正义观,或迫使某个运动向他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因此,好斗分子可能会极力逃避惩罚,因为他不准备为他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就不但会使他为那些他认为不可信赖的势力去火中取栗,而且也表明了他承认他所反对的宪法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好斗行动不属于忠诚于法律的范围,而是体现了对法律秩序的一种更深刻的对立。社会的基本结构被认为是不正义的,或是大大背离了它自己所公开宣扬的理想的,这样,一个人就必须努力为实现激进的甚至革命的变革作好准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公众认识到基本改革势在必行。在某些情况下,好斗行动和其他形式的抵抗无疑是正当的。然而,我不打算讨论这些情况。我已经说过,我在这个问题上的目的是有限的,那就是,提出一种关于非暴力抵抗的概念以及了解它在一个接近于正义的宪法制度中的作用。

第56节 良心不服从的定义

虽然我已把非暴力抵抗与良心不服从加以区分,但我还不曾说明后一概念。现在我就来说明。然而,必须承认,区分这两个概念也就是对非暴力抵抗作比传统定义更狭义的界定;因为人们习惯上按照一种较广泛的含义把非暴力抵抗看作是为了正直的理由而不遵守法律的任何行动,至少在它不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情况下是这样。在表达非暴力抵抗的传统含义方面,索罗的文章即使不是权威性的,也是有代表性的。我认为,一旦对良心不服从的定义进行了研究,狭义的非暴力抵抗的用处就显而易见了。

良心不服从就是不遵守某个或多或少直接的法律强制令或行政命令。说它是不服从,是因为某个命令是针对我们而发的,而鉴于当时形势的性质,我们是否接受这个命令,当局很清楚。早期基督徒拒绝执行异教国家关于虔敬行为的某些法令,以及国际圣经研究会会员拒绝向国旗敬礼,就是典型的例子。还有其他一些例子,如某个和平主义者不愿服兵役、或某个士兵不愿意服从他认为明显违反适用于战争的人道精神的某个命令。或者,仍旧用索罗的例子,那就是拒绝纳税,因为纳税会使纳税人成为对另一个人施行严重不正义的工具。姑且假定,一个人的行动是当局已经知道的,不管他在某些情况下多么希望把他的行动掩盖起来。如果他的行动可以偷偷摸摸地干,那么他也许可以谈论良心规避而不是良心不服从了。暗中违反逃奴追缉法就是良心规避的例子。

良心不服从(或良心规避)与非暴力抵抗有几个不同之处。首先,良心不服从不是一种诉诸大多数人的正义感的方式。当然,这种行动一般都不是秘密进行的,因为无论如何,要掩盖行动常常是做不到的。一个人完全可以以良心为理由而拒绝服从一个命令或拒绝遵守一项法律禁令。他不是求助于社会的信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心不服从就不是一种在公共讲坛上的行动。准备拒绝服从的那些人承认,互相了解的基础可能是不存在的;他们不是去寻找不服从的时机,把它当作表明自己立场的一种办法。相反,他们等待时机,是希望不服从的必要性不会出现。他们不像从事非暴力抵抗的人那样乐观,他们可能并不抱有改变法律或政策的任何指望。这种情况可能使他们没有时间表明他们的立场,或者,他们仍旧没有任何机会可以使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要求。

良心不服从不一定是以政治原则为基础的;它可能是以与宪法秩序相抵独的宗教原则或其他原则为基础的。非暴力抵抗是向某种共同的正义观发出的呼吁,而良心不服从则可能另有理由。例如,假定早期基督徒不是以正义为理由,而只是以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为理由,来证明他们拒绝遵守罗马帝国的宗教习惯是正当的,那么,他们的论据就不是政治性的;假定自卫战争至少得到了作为宪法制度基础的正义观的认可,那么,按照同样的限定,和平主义者的观点也不是政治性的。然而,良心不服从也可以以政治原则为基础。一个人可能不愿赞成一项法律,认为它是十分不正义的,遵守它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这个法律命令我们去充当奴役另一个人的工具,或者要求我们让别人奴役,情况可能就是这样。这些情况明显地违反了公认的政治原则。

作品简介: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作者:约翰·罗尔斯

翻译: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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