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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_第七章 好即合理-3

约翰·罗尔斯
宗教哲学
总共26章(已完结

正义论 精彩片段:

第七章 好即合理-3

第67节 自尊、优点和羞耻

我已在几个不同的场合提到,最重要的基本善也许就是自尊这个善。我们必须弄清楚的是,好即合理这个概念说明为什么会是这样。我们可以把自尊规定为具有两个方面。首先,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那样(第29节),自尊包括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他对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和自己的生活计划值得实行这一点所抱有的不可动摇的信念。其次,自尊还意味着一个人对自己能力的信心,只要力所能及,他就会实现自己的意图。如果我们觉得我们的计划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就不会愉快地去实行这些计划,也不会对实行这些计划感到乐趣。如果我们摆脱不了失败,缺乏自信心,我们也不会去继续努力。因此,自尊为什么是一种基本善,这就很清楚了。没有自尊,任何事物似乎都不值得去做,即使有些事是我们值得去做的,我们也会缺乏努力去做的意志。一切欲望和活动都变得空虚无谓了,我们也就变得麻木不仁和怀疑一切起来。因此,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总是希望不惜一切代价,来防止出现破坏自尊的社会条件。正义即公平原则比任何其他原则都更赞成自尊,这一点是他们采用这一原则的充分理由。

好即合理这个概念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说明维持自尊的第一个方面,即我们的自我价值意识的那些情况。这些情况基本上分两个方面:(1)具有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尤其是符合亚里士多德原则的计划;(2)发现我们本身和我们的行为得到别人的赞赏和确认,而这些人也同样受到尊敬,和他们在一起也同样令人高兴。因此,我假定,如果一个人的生活计划不能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来要求他的自然能力,那么这个计划对他就会缺乏某种吸引力。如果活动不能符合亚里士多德原则,它们看上去就可能枯燥乏味,使我们不能产生胜任的感觉或它们是值得去做的感觉。如果一个人的能力得到了充分实现,并以适当复杂细致的方式组织起来,他往往就会对自己的价值更有信心。

但是,亚里士多德原则的附带作用影响着别人对我们的行动的确认和喜欢程度。除非我们的努力得到我们的同事的赞赏,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维持值得这样努力的信念,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只有我们所做的事引起了别人的钦佩或给他们以快乐,他们才会看重我们的努力。因此,显示了复杂巧妙的才能并表现了辨别力和匠心的活动,不但得到这个人自己的重视,而且也得到他周围的那些人的重视。此外,一个人越是体会到他的生活方式是值得去实现的,他就越有可能欢迎我们的成就。一个对自己充满信心的人是不会吝惜赞赏别人的。把这些论点总括起来,就是人们尊重自己和互相尊重的条件似乎要求他们的共同计划既合理又能互为补充:这些计划要求他们发挥自己的培养起来的才能,并激发起每一个人的优越感,它们一起构成了一种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赞赏和喜欢的活动安排。

不过,有人可能认为,这些条件一般都不可能实现。人们可能认为,只有在具有高度天赋的人为追求共同的艺术、科学和社会目的而联合在一起的人数有限的团体里,这种事情才可能发生。要在全社会确立一种持久的自尊基础,似乎无法办到。然而,这种推断是错误的。亚里士多德原则的应用始终与个人有关,因而也与个人的自然资产和特定地位有关。每个人都有一个(一个或多个)他自己的团体,在这个团体里,对他来说是合理的活动得到了别人的公开确认,能够做到这一点通常也就行了。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一种认识,觉得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事是值得去做的。此外,倾向于联合的关系,加强了自尊的第二个方面,因为这种联系往往减少了失败的可能性,并在发生意外时帮助防止对自己缺乏信心的意识。当然,人的能力有不同,而且在某些人看来是有趣的事,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并不有趣。然而,无论如何,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团体,每一个社团和团体的成员都有他们自己的与他们的抱负和才能相称的理想。从至善主义理论来看,许多团体的活动可能并未显示出高度的优点。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团体的内部生活按照团体成员的能力和需要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从而为团体成员的价值意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即使能够对成就的绝对水准作出规定,这种水准也是毫不相干的。但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作为公民应该拒绝把至善标准当作一种政治原则,同时为了正义的目的,也应该避免对彼此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作出任何评价(第50节)。因此,必要的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至少属于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社团,在这个社团里,他发现他的努力得到了他的同事们的确认。就大多数情况来说,只要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尊重彼此的目的,并按照同样有助于自尊的方式来裁定他们的政治要求,这种保证就足够了。正义原则所维护的正是这种背景条件。原始状态中的各方并不采用至善原则,因为抛弃这个标准,就为承认实现亚里士多德原则(并符合正义原则)的所有活动的善铺平了道路。判断彼此目标时的这种民主精神,就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中的自尊基础。

我在后面还要把这些问题同社会联合的概念以及正义原则在人类善中的地位相联系(第79-82节)。这里我想讨论一下自尊这个基本善以及优点与羞耻之间的联系,并考虑一下在什么时候羞耻可以成为一种不同于自然感情的道德。现在,我们可以把羞耻说成是某个人在自己的自尊受到伤害或打击时所具有的感情。羞耻是痛苦的,因为它表明失去了最可贵的东西。然而,必须指出,羞耻与后悔是不同的。后悔是失去任何善时都会产生的一种感情,如我们由于粗心大意做了对自己有害的事就会感到后悔。在说明后悔时,我们着眼于被错过的机会和被浪费掉的手段。但我们可能会由于做了使自己感到羞耻的事而后悔,甚至会由于未能实现一个为我们的自尊确定了基础的生活计划而后悔。因此,我们也可能会由于缺乏自我价值意识而感到后悔。后悔是由于失去或没有我们认为对我们来说是好的东西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的感情,而羞耻则是由于我们的自尊(一种特殊的善)受到打击而引起的感情。

后悔和羞耻都是自重的,但羞耻意味着它与我们本身以及与我们指望确认我们的自我价值意识的那些人有着一种特别密切的关系。羞耻有时也是一种道德感觉,需要用正当原则来予以说明。我们必须为这些事实找到一种说明。让我们把首先对我们(对拥有者)来说是好的东西,同我们本身的对我们以及对别人来说都是好的属性区别开来。这两类并不能包括所有情况,但它们指出了有关的差异。例如,某些商品和某些类善(专有的善)大概对那些占有和使用它们的人来说才成为善,对别人来说,它们只是间接地成为善。另一方面,想象力和机智,美和优雅,以及这个人的其他自然资产和能力,也成了别人的善:如果把它们加以适当发挥并正确地运用,它们就不但为我们自己所享有,而且也为我们的同事所享有。它们构成了人类进行互补活动的手段,人们在这些活动中携手合作,从实现自己的本性和相互实现他们的本性中得到乐趣。这一类善构成了人的优点:它们就是每个人(包括我们自己)都可以合理地要求我们具有的属于人的特点和能力。按照我们的观点,优点就是善,因为它们使我们能够执行一种提高我们优越感的比较令人满意的生活计划。同时,这些属性也得到了我们与之合作共事的那些人的赞赏,他们喜欢我们本身和我们所做的事,这也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自尊。因此,这些优点成了人类兴旺发达的一个条件;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它们就是善。这些事实把它们同自尊的条件联系了起来,并说明了它们同我们对自我价值的信念的关系。

首先考虑一下自然的羞耻。它不是由于或至少不是直接由于失去或没有专有的善而产生的,而是由于我们因没有或不能运用某些优点致使我们的自尊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缺乏首先对我来说是好的东西,可能是产生后悔的原因,而不是产生羞耻的原因。例如,一个人可能为他的外貌不扬或智力迟钝而感到羞耻。一般说来,具有这些属性并非出于自愿,因此它们并不使我们有什么可以指责之处;但考虑到羞耻与自尊的关系,它们仍然会使人感到沮丧,这道理非常简单。有了这些缺陷,我们的生活方式就难免美中不足,别人对我们的赏识也要打个折扣。因此,自然的羞耻是我们本身的缺点引起的,或者是象征我们的缺点的行动和属性引起的,因为这责明我们失去了或没有我们自己和别人都会认为我们理应具有的那些属性。然而,这种说法需要加以限定。是我们的生活计划决定了我们对什么事感到羞耻,因此,羞耻感与我们的志向有关,与我们试图去做的事有关,也与我们愿意与之共事的人有关。没有音乐才能的人不去争取做音乐家,他并不因为没有这种才能而感到羞耻。事实上,这根本不是什么有没有才能的问题,至少在可以通过做其他事情来组成令人满意的团体时不是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说,从我们的生活计划考虑,我们常常会为我们自身的那些缺陷和我们行动的失败而感到羞耻,因为这些缺陷和失败表明,我们失去了或没有那些对我们执行自己更重要的合作目标必不可少的优点。

现在再来谈谈道德羞耻问题。我们只要把关于好人概念的说明(见前一节)和前面关于羞耻的性质的论点结合起来就行了。因此,如果一个人把他的生活计划所要求的并要予以鼓励的那些优点当作他本身的优点而予以珍视,他就容易产生道德上的羞耻。他把这些优点或至少其中某些优点看作是他的同事对他所要求的属性,同时也是他对自己所要求的属性。具有这些优点并在自己的行动中把它们表现出来,是他的规定目标之一,因而被认为是他受到他愿意与之共事的那些人的重视和尊敬的一个条件。表明或暴露他本身缺乏这些属性的行动和品格,这时就可能引起羞耻,了解或回忆这些缺陷也会如此。既然羞耻是从一种自我贬抑感产生的,我们就必须说明一下为什么可以这样来看待道德上的羞耻。首先,康德对原始地位的解释是说,做正当和正义之事的欲望,是表达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的主要方式。从亚里士多德原则可以推定,这样来表达他们的本性,是构成他们的善的一个基本要素。结合这种关于道德价值的说明,我们于是就得出了美德也就是人的优点这个说法。无论从我们自己的观点还是从别人的观点看,这些优点都是好的。没有这些优点,不但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而且也会有损于我们的同伴对我们的尊敬。因此,指出这些缺陷将会伤害我们的自尊心,同时也就引起了我们的羞耻感。

考察一下道德上的羞耻感与犯罪感的区别是有益的。虽然这两者可能都是由同样的行动引起的,但对它们却不能作同样的解释(第73节)。例如,可以设想这样一种人,他欺诈别人而又懦弱成性,这样,他就既感到有罪,又感到羞耻。他感到有罪,是因为他的行动违反了他的正当和正义感。他不正当地增进自己的利益。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如果他同受害各方有着友谊和共事关系,他的犯罪感就会更加强烈。他预料别人会对他的行为感到憎恶和义愤,他害怕他们正当的愤怒和报复的可能性。然而,他也感到羞耻,因为他的行为表明,他未能去实现克己的善,而且他指望赖以确认他的自我价值意识的那些同事,已经发现他是一个不足取的人了。他担心他们会抛弃他,瞧不起他,把他当作笑柄。他以自己的行为暴露了他缺乏他所珍视和追求的道德上的优点。

因此,我们看到,所有这些优点也就是我们带到社会生活事务中去的属于我们本身的优点,它们是可以求得的,没有它们,可能会使我们易于感到羞耻。但有些优点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和羞耻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它们特别表明了我们未能实现克己及其附带的优点,如力量、勇气和自制。表明了缺乏这些品质的错误,尤其可能使我们产生令人痛苦的羞耻感。因此,虽然正当和正义原则被用来说明容易使我们产生羞耻感和犯罪感的行动,但对每一种感觉我们的着眼点是不同的。对其中一种感觉来说,我们主要着限于对别人正义权利的侵犯和我们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害,而万一他们发现了我们的行为,我们还要着眼于他们对此的憎恶和义愤。而对另一种感觉来说,我们所看到的是我们丧失了自尊和没有能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们担心别人可能对我们不那么尊重了,我们由于未能达到我们的理想而对自己感到失望了,于是我们的自我贬抑感也由此产生。显然,道德上的羞耻和道德上的有罪都要涉及我们与别人的关系,而每一种情况都表明了我们承认关于正当和正义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这些感情仍然是在不同观点的范围内发生的,因为对我们的情况的看法本来就是大相径庭的。

第68节 正当与善的几点比较

为了揭示契约观点的结构特征,我们现在要提一下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的几点比较。由于这两个概念使我们能对道德价值作出说明,所以它们是正义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决定于它如何联系这两个概念以及它如何规定它们的差异。指出这几个问题,可以表明正义即公平理论的显著特征。

一个差异是,虽然正义原则(和一般的正当原则)是可能会在原始状态得到选择的原则,但合理选择原则和审慎合理的标准是根本不会得到选择的。正义论的第一个任务是对原始状态作出规定,这样,由此而产生的原则就从一种哲学观点表明了正确的正义观。这就是说,原始状态的典型特征应能体现对主张接受某些原则的证据的合理限制,而得到赞同的原则应能符合我们在反思平衡中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信念。不过,对关于善的理论来说,类似的问题不会产生。首先,没有必要就合理选择原则取得一致意见。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只要他的打算符合正义原则),所以关于合理性的标准是不要求一律的。正义理论的全部假定是,按照对关于善的不全面说明,合理选择的明显标准足以说明对基本善的选择,而合理性概念中存在的这种不同情况,不会影响在原始状态中采用的正义原则。

作品简介: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作者:约翰·罗尔斯

翻译: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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