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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_第九章 正义的善-3

约翰·罗尔斯
宗教哲学
总共26章(已完结

正义论 精彩片段:

第九章 正义的善-3

第85节 自我的统一

前面讨论的结果是,可以用来合理地作出我们的全部选择的某个目标是不存在的。一些重要的直觉主义因素参与了对善的决定,而在目的论中,这些因素必然要对正当产生影响。传统的功利主义者试图用享乐主义理论来避免这种结果,但完全无济于事。然而,我们不能就此止步;我们必须对这个享乐主义力图回答的选择问题找到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这样,我们又一次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果决定适当的目标模式的单一目标是不存在的,那么,怎样才能真正找到一种合理的生活计划呢?不过,这个问题的答案早就有了,这就是:一个合理的计划就是按照关于善的全面理论的规定可能会以审慎的合理去选择的计划。在契约论的范围内,这个答案是否就完全令人满意,享乐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否就不存在,这仍是有待证明的。

我已经说过,道德人格表现为两种能力:一是具有某种关于善的观念的能力,一是具有某种正义感的能力。第一种能力的获得表现在合理的生活计划。第二种能力的获得表现在按照某些正当原则办事的规定性欲望。因此,一个道德的主体就是一个具有他所选定的目标的主体,他的基本选择就是使他能够设计某种生活方式的条件,而只要环境许可,这种生活方式就充分表现他作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这种人格的统一清楚地表现在他的计划的连贯性中,这种统一的基础就是按照符合他的正当和正义感的方式,采用合理选择原则的更高层次的欲望。当然,一个人的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步形成的;但他能够以正义所允许的方式制定并执行某种生活计划,从而形成他的自我统一。

主要目标观的显著特征,是它假定实现自我统一的方式。例如,按照享乐主义,自我之所以成为自我,是通过努力在其心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快感的总量。一个有理性的自我必须以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已的统一。既然快乐就是主要目标,那么,个人对待自己的各个方面就都是没有差别的,他把自己的精神和肉体的自然资产,甚至自己的自然倾向和自然感情,都看作是获得快感的众多手段。此外,他以快乐为目标不在快乐本身;而仅仅是以实现自我统一的快乐为快乐。应该予以促进的究竟是他的快乐还是别人的快乐,这一点引起了又一个问题,但只要我讨论的只是一个人的善,这个问题就可以撇开不谈。但是,一旦我们考虑的是社会选择问题,具有享乐主义形式的功利主义原则就是完全合乎自然的。如果任何一个人必须通过寻求快乐这个主要目标来安排他的审慎思考,并且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确保自己作为有理性的人的资格,那么,许多人似乎就应该齐心协力,争取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个集体的快感来安排他们的集体行动。例如,单独一个圣徒要为上帝的荣誉服务,同样,一个圣徒团体的所有成员也应通力合作,去做为实现同一目标所必须做的一切。个人与社会情况的差别在于:自我的手段,即它的精神和肉体的能力以及他的情感和欲望,被放进了一种不同的范围。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手段都是为这个主要目标服务的。但如为了同他们合作而依靠其他现存的手段,那么,应该最大限度地予以提高的,就是自我的快乐或社会团体的快乐。

此外,如果导致作为一种第一人称选择理论的享乐主义的同样考虑也适用于正当理论,那么,功利原则看来就是很有道理的。让我们首先假定,幸福(以快感为其定义)是唯一的善。这样,甚至直觉主义者也会承认,至少从表面上看,它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幸福的正当原则,如果说,起支配作用的不只是这个原则,那么大概也有应该给予一定重视的诸如分配之类的其他某个准则。但是,要靠什么样的社会行为为主要目标来使这些标准取得平衡呢?如果对正当的判断应该是经过认真考虑的,而不是任意作出来的,那就必定会存在这种目标,因而功利原则也就似乎明确地规定了所要求的目标。没有别的原则具有对正当行为的最终目标作出规定所需要的特征了。我认为,从根本上说,正是这种推理构成了穆勒所谓的功利验证的基础。

不过,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正当优先和康德的解释提出了一种完全相反的观点。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只有重温一下原始状态的特征和被选定原则的性质。各方认为,自我的基本方面是道德人格,而不是感知快乐和痛苦的能力。他们不知道人们的最终目标是什么,而各种主要目标观又都遭到了抛弃。因此,他们不会想到要去接受具有享乐主义形式的功利原则。各方同意这个准则,除为了充分重视其他任何特殊目标外,更无任何其他原因。他们把自己看作是能够选择而且也确实选择了自己的最终目标的人(始终是多数)。正如某一个人应该根据所获得的全面知识(这里不加任何限制)去选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一样,许多人也应该在一种使他们作为道德的主体而得到完全平等的代表权的地位中决定他们的合作条件。各方在原始状态中的目标就是确定正义的和有利的条件,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形成他的自我统一。他们对自由权以及对公平利用自由权的手段的重大兴趣,表明他们把自己首先看作是具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等权利的道德的主体。因此,他们才认可在情况许可时把正义的两个原则按照序列来安排。

现在,我们必须把这些看法同我们一开始就谈到的选择的不明确性问题联系起来。这里的主要概念是:在正当优先的情况下,我们就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我们的关于善的观念作出选择。正义原则及其在社会形态中的实现,为我们的审慎思考规定了范围。正当观业已形成了必要的自我统一。此外,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这种统一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每一个由其合理计划产生的关于善的观念,是更全面的计划的一个从属计划,而这个更全面的计划,则对作为若干社会联合之一的社会联合的团体进行管理。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目标的许多团体,按照普遍的正义观来互相适应,它们提出了经过无数个人有时是若干代人的发展和检验的明确理想和生活方式,从而使作决定简化了。因此,我们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并不是从头开始;在我们对计划的构架和固定轮廓并无所知时,并不要求我们从无数的可能性中去选择。因此,尽管没有用来确定我们的善的任何规则系统,没有第一人称的选择方法,正当和正义优先也对这些审慎的思考作了可靠的限制,使它们变得更易于把握。既然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已经牢固地确立,我们的选择就不可能改变我们对彼此的要求。

如果有了正当和正义优先,关于善的观念的不明确性所带来的麻烦就会少得多。事实上,导致利用主要目标概念的目的论的各种考虑失去了它们的意义。首先,选择中的纯粹优先因索虽然并未消除,但仍然要受到现有的关于正当的限制。由于人们对彼此的要求没有改变,这种不明确性就比较无害。此外。在正当原则所许可的范围内,除了审慎合理这个标准外,不需要再有其他任何关于正确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生活计划符合这个标准,如果他成功地执行了这个计划,并且发现值得这样去做,那就没有理由说,如果他已经做的是别的什么事,那本来可能会更好。我们不应简单地假定,我们的合理的善是以独特的方式确定的。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这种假定是不必要的。其次,我们不必为了规定一种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正当观而超越审慎合理的范围。正义原则具有明确的内容,赞成正义原则的论据仅仅利用了关于善的不全面的说明及其关于基本善的说明。正义观一旦确立,正当优先也就为正义原则的优先提供了保证。因此,使主要目的观变得对目的论有吸引力的两种考虑,在契约论中都是不存在的。这就是改变结构的结果。

前面在介绍康德对正义即公平的解释时,我曾经提到,有一种认识以为,对正义原则的意见一致的条件,甚至适合于表示单一自我的本性(第40节)。这种意见乍看起来是荒谬的。这种对意见一致的要求怎么会不成为一种限制呢?一个理由是,无知之幕保证了每一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思考,因而这个条件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满足。但更进一步的解释是,契约论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功利主义理论的结构。按照功利主义理论,每一个人在掌握了全面知识的情况下,毫无阻碍地制定自己的合理计划,于是社会就着手最大限度地求得由此产生的所有计划的总合实现。另一方面,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所有的人事先都商定了他们对彼此的要求赖以得到解决的原则.因此,这些原则得到了绝对优先的地位,从而使它们毫无疑问地支配社会体制,并使每一个人按照它们来制定自己的计划。恰巧不妥当的一些计划必须修正。于是,根据每个人的计划都共同具有的某些基本结构特征,这种事先的集体协议就建立起来了。作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道德的主体,这个自我的本性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而合理计划在基本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表明了这一点。此外,社会就是若干社会联合中的一个社会联合这个概念也表明,一个团体的成员都有彼此相同的本性:我们把别人所做的事看作是我们本来也可以做的但却由他们为我们做了的事,并且把我们所做的事也同样看作是为他们做的事。由于这个自我在许多自我的活动中得到了实现,符合可能得到所有人赞同的原则的正义关系,就最适于表现每一个自我的本性。这样,意见一致这个条件最后就同人们作为一种社会联合中的成员去寻求共同价值这个概念联系了起来。

有人可能认为,只要正义原则得到了优先地位,就会有一种终究要对我们的生活起组织作用的主要目标。但是,这种看法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上的。当然,正义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功利原则,而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也优先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结果,一种决定变革方向和改革努力的理想的社会秩序观就建立了起来(第41节)。但是,正是关于个人责任和义务的那些原则规定了这种理想对人们的要求,但这些原则并没有使这种理想去支配一切。此外。我也一直认为,这个拟议中的主要目标属于目的论范畴,而在目的论中,对善的规定本来就是和正当毫不相干的。这种目标的作用一部分是要使正当观变得相当明确。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是不可能有这个意义上的主要目标的,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为此目的也不需要这样一个目标。最后,按照目的论对主要目标的规定,这种目标即使到最后也是决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不要提出主要目标这个训诫是永远适用的。这里可以回顾一下前面的意见,即为什么功利原则事实上对词汇序列不适用: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关系遭到了破坏,后来的标准永远不会起什么作用。另一方面,正义原则体现了或多或少的明确的社会目标和限制(第8节)。一旦我们实现了某种体制结构,我们就有权在它的安排所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和追求我们的善。

根据这些看法,目的论与契约论之间的差异就可以用下面的直觉方法来表达;目的论把善局部地规定为一种多少具有相等性质或属性的经验,同时把它看作是应该在某个总量的基础上再最大限度地予以提高的某个外延量;而契约论则与此不同,它指出了正当行为的一系列越来越明确的结构形式,而每一个形式都被包含在前面的一种形式之中,它就是以这种方式,从一种适用于整个结构的普遍基础上,越来越明确地确定这个结构的各个部分。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是第一种方法的典型例子,并以有说服力的简明性证明了这一点。正义即公平理论则为第二种可能性提供了例证。这样,四阶段顺序(第31节)就提出了一种关于安排和规定的次序,以便分几步建立一种关于原则、标准和规则的层次结构,如果能始终如一地应用并坚持这些原则、标准和规则,最后就会得到一种适用于社会行动的明确结构。

不过,这个序列的目的不是要对行为作出完备的规定。相反,这个概念是要提出个人和团体可以自由地促进自己的目标以及审慎的合理性可以自由发挥作用的大致范围,不管这种范围是多么模糊不清。这种大致性最后应能逐步缩小,就是说,越是向前,那些没有得到说明的情况就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这一指导整个结构的概念,就是原始状态的概念和康德对这种状态的解释:这个概念本身包含了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挑出了每个阶段的有关知识,并按照现存社会的各种偶然情况作出一系列的调整。

第86节 正义感的善

既然我们已经讨论了正义理论的各个部分,对一致性的论证也就完成了。只要把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各个方面结合起来,并从适当的背景来观察它们就可以了。关于正义和好的概念是同一些性质不同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所谓的一致性问题,也就是这两类标准是否相合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每一个概念及与其相联系的原则,规定了一种可以用来评价体制、行动和生活计划的观点。正义感就是应用正义原则和按照正义原则,亦即按照正义观点来行动的一种实际欲望。因此,应该确认,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的人认为他们的正义感就是他们的生活计划的支配力量,这是合理的(按照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的规定)。仍然需要证明的是,采纳正义的观点并接受这种观点指导的倾向,是符合个人的善的。

作品简介: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作者:约翰·罗尔斯

翻译: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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