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精彩片段: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我们都承认,在纽卡斯国自我防卫杀人不是谋杀,它完全是正义的。跟我的大多数同事一样,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件自我防卫的案子,然而与他们不同的是,我通过深思如果故意杀人者属于自我防卫就赦免他们这一古老的规则,得到了处理本案的启示。这种深层思考进一步支持了斯普林汉姆法官经过详细讨论得出的结论,即,由于探险者们的杀人行为出于紧急避难,因此它不是谋杀。我之所以要撰写独立的意见,主要是因为我觉得他误解了紧急避难抗辩的本质。
我们赦免那些自我防卫杀人者意味着,杀人行为本身并不是我们通过关于谋杀的法律力图惩罚的恶事。而且,因为自我防卫杀人也有可能是有目的的,所以甚至连有意识地杀人本身也不是我们力图惩罚的恶事。
当一名被告声称他是自我防卫杀人时,我们要审查其主张,以查明其是否有机会以尽可能少的暴力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在某些情形下,我们要询问,他当时是否可以退避或者逃走,从而避免冲突。但是如果我们发现退避是不可能、不安全或者不起作用的,唯有通过致命的暴力才能保护自己,而且被告在引发致命性自我防卫的纷争中不是故意,那么我们就赦免他。发现了这些要素之后,我们并不询问被告是不是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者某种愚蠢的或多数公民都退避三舍的体育运动危险而身陷困境。假如我们知道,但他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知道他在几分钟内可得到警察的救援,我们也不能期待他等候警察的救援。我们不问其是否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或者拖延得到受害者的同意,或者也不谴责他未经受害人同意就实施杀人行为。
接受了自我防卫,我们就接受了杀A以阻止杀B,这或可称为预防性杀人。现在此处有一难题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容许预防性杀人?
在自我防卫案件中容许预防性杀人的一个理由就是,我们认为在那些不幸的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人的死亡要好一些。这就是为什么本案并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的原因所在。威特莫尔并没有侵犯他人,其生命价值不低于他的伙伴。他和他的探险伙伴一样清白无辜,并且,有意杀害无辜者的行为不能以自我防卫来证明其正当性。这些人确实是被迫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以求得生存,但这不是威特莫尔的过错。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不会接受这样一个人的自我防卫辩解:他被判犯有谋杀罪,由于即将被执行死刑,便设法杀害了看守人员和死刑执行人员。在这种情形下,让他去死比让那些受害的人去死要更合理一些。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认为接受预防性杀人的另一个理由在于我们珍视生命。具体而言,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我的同事们显然都羞于出口,我推测他们都相信为了挽救五个人杀一个人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必须以杀人为必要手段是很恐怖的。但非常明显的是,一个将死的人使得五个人存活下来,好过六个人都可能死去。只有最极端的宗教狂热分子才会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我猜想我的某些同事在原则上同意此处的论断,但我发现他们在直觉上回避把它运用到本案当中。让我们假定杀一个人是为了避免一百万人的死亡。情况会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改变,至少对大多数人的直觉来说是如此。面对这些数目,我们将毫不迟疑地让志愿者们为了救一百万人而牺牲自己。但是进一步,让我们假定没有人愿意做志愿者,因而不得不诉诸一场公平的抽签。如果能接受在一百万比一这样的比例下,让人们别无选择的时候正当地杀掉一个非志愿者,那么为什么不接受五比一的比例呢?其中的原则是一样的。我们真的要对这一比例吹毛求疵吗?如果五比一是一个太低的比例,一项太不划算的交易,那什么样的比例才是足够的呢?这种诡辩贬抑了法院的地位,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在裁判本案时也是无益的。更大利益的原则意味着,确切的比例是无关宏旨的,它所要确保的是,与失去的人相比,有更多的人能够有所获。
根据这一观点,纽卡斯国为了阻止谋杀犯再次杀人而对他们判处死刑是正当的。那就是说,当从技术意义上看杀人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时,纽卡斯国杀掉谋杀犯是正当的。与此类似,只要认为杀掉大量敌军士兵可以保护更多人民免于死亡是正当的,那么纽卡斯国进行战争击退入侵者就是正义的。我不知道纽卡斯国是否真的以此原则为名义去处决杀人犯和进行战争,并且我同意伯纳姆法官的看法,过多思考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不明智的。我这样做只是为了说明,这一原则远远不是冷漠无情和格格不入的,它能说明某些我们最为熟悉和庄严的道德准则是正当的。
十个工人在救援过程中因为令人遗憾的事故而牺牲了。那时没有人想到过,现在也没有人认为,以十个工人的生命代价挽回六个探险者的生命会是一场划算的交易。这些工人并不是作为更高利益的代价而被有意牺牲掉的。
简言之,自我防卫的先例,以及我们最熟悉的罚金制度和战争都表明,纽卡斯国允许预防性杀人。因此,我坚持本案被告不应当负谋杀罪名。根据就在于,他和同伴有目的地杀人完全是预防性的。如果不如此的话,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这等于是说杀人是必需的,或者说它是一项交易,或者说一个理性的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将会做出跟这些探险者一样的行为。这很容易将其与死亡工人的情形区分开来,后者由于缺乏紧急避难而不是一场交易。至少没有证据表明,如果十个工人不死,那么十六个人(工人加探险者)都会死。因此,如果工人们被有目的地杀害,那我们就要搜寻故意杀人者并对之进行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