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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_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彼得·萨伯
宗教哲学
总共23章(已完结

洞穴奇案 精彩片段: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被告没有犯谋杀罪

有关探险者案I的意见中唯一让我感到惊奇的是,有人坚持认为这是一桩简单的案子。特鲁派尼和基恩法官认为事实很明显,就是那四名被告杀死了威特莫尔。在本案中,伯纳姆法官认为第五名被告人同样是故意杀人。福斯特和汉迪法官依据不同的理由来宣告这些人无罪,但是都认为宣告无罪是法院的唯一明显的办法。不过对我来说,这个案子明摆着是一桩疑难案件。唐丁法官理解此点,但是并未能一以贯之。和简单案件一样,疑难案件也有答案,尽管它们让法官们承担了更为重大的关注和谨慎,并且无法确保得到每一个尽责的法官的同意。但疑难案件答案的此种特性不能如福斯特法官和汉迪法官所主张的那样,被当作诉诸私人道德信念的借口,不能如特鲁派尼和基恩两位法官所主张的那样,被当作对那些导致就职宣誓难以实现的法律复杂性视而不见的理由,不能如伯纳姆主张的那样,被当作过分简化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理由,同样,也不能如唐丁法官所为,成为碰到死结就赶紧放弃的托词。

根据纽卡斯国的法律,探险者们并未犯有谋杀罪。因此我投票撤销被告人的有罪判决。我想要强调的是,他之所以要被判无罪,并不是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理性、常识、自然法或者流行道德观念,或者民意调查,而是基于纽卡斯国的实定法,尤其是界定谋杀罪的那部法律条文及解释它的先例。

我发现我的同事们的观点中有一种过分简单化的对立:一方面是判决不容选择(因为法律清楚明了),另一方面是判决需要自由裁量或者考虑某些法外因素(因为法律并不明确)。但是,当我声言这是一个疑难案件之时,我并没有说,那允许我可以通过诉诸自由裁量或者法外的考虑来裁判案件。

探险者案I中的法官们不认为他们可以自由运用裁量权,这使我备受鼓舞。特鲁派尼和基恩法官带着遗憾支持了有罪判决,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有自由裁量权的话,那他们可能就会做出不同的判决了。在本案中,伯纳姆法官采取了一种相似的立场。假如唐丁法官认为他拥有自由裁量权,他就能轻易找到个人理由来实现通过其他方式都没法实现的平衡。福斯特提出了两种精巧的论点,汉迪则求诸民意来做出判断。即使它们是错误的,也只是判断标准,而不是裁量权的自由运用。既然我们并不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必须考察法律的要求是什么。考虑到这是一个疑难案件,我们预期这种考察将会非常艰苦,说不定如同神话中的赫拉克利斯☾1☽那样。故此我们在考虑法律的复杂性时要不屈不挠,坚持到底,同时也要对原则的细微差异保持敏感。

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被告人被判犯有谋杀罪,所以我们必须从考察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开始。如果被告是故意杀人,那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就要求我们对他施以惩罚,被告人承认他与四名同伴一起杀了威特莫尔。那么,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他们是否故意杀害了他。

说本案是一桩疑难案件的一项理由是,案件事实使得我们无法运用当下的故意观念去得出一个稳定可靠的结论。探险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讨论掷骰子的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地选择了威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地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那个人。威特莫尔也不是被意外选择或者杀掉的,他的同伴们有意地而不是意外地杀害了他。杀害行为是先前的一项计划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探险者们在庭审时甚至没有试图运用一种精神病理由为自己辩护。并且如伯纳姆所指出的那样,他们也没有声称威特莫尔是自然死亡,或者在被杀之前就意外身亡。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

但是他们并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尽管他们没有因为盲目的冲动而杀害他人,但他们的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唐丁法官说过因自我防卫而杀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为它是出于“深深根植”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见第32页)。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探险者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即使认为这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我也不这么认为),我们也能够同意这点。相似地,尽管探险者们选择了杀人,但是,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只能选择自己去死。他们没有什么合理的选择。说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恐怖而紧迫的情境之中,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同样,说他们因为“必要”(我将在下面进一步说明)而杀人,指的也是这个意思。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不存在故意。

通常而言,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法律要求他们做出那样的选择,而不是去杀人。一般来说,预谋意味着恶意,没有冲动意味着一种可受谴责的神志清醒度,但是他们的杀人行为使得这些原本的预想都难以成立。“故意”一词的诸多含义在这些事实上面无法统一起来。探险者们有预谋和有意识地采取了行动;但是并没有恶意,并且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他们没有犯罪意图。

但是,即使“故意”一词对本案双方都有支持的一面和颠覆的一面,那也并不意味着这个词根本不能用做我们判决的标准,也不意味着法律在本案中就像森林里的面包屑一样到某一点就消失不见了,于是我们就必须从这点开始在没有法律指引的情况下继续前进。我们不能因为喜欢怎么样就怎么样。我们在主观上可能会被冲突的原则搅成一团乱麻,感到巨大的不确定性。然而,没有任何理由表明,我们主观上的不确定性确实反映了法律的客观不确定性,也没有理由借助如脱缰野马一般的自由裁量权、不言自明的正义或者法律的精神来回避案件的复杂性。

要恰当地确定这一杀人行为是不是恰当意义上的故意,就要去检视本法院解释“故意”一词的其他判例。例如,如果实施安乐死是故意的,那么有预谋就不仅仅意味着不存在恶意。如果一个轮胎制造商因为明知产品的缺陷而销售,因此被认为在一起车祸致人死亡事件中是“故意的”,那么存在合理的可替代的行为方式不仅仅意味着没有冲动,如此等等。但是非常不幸的是,我们并没有关于此点的先例。

作品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作者:彼得·萨伯

翻译:陈福勇张世泰

标签: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美国哲学法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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