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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_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彼得·萨伯
宗教哲学
总共23章(已完结

洞穴奇案 精彩片段: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我的同事们似乎认为,本案的首要问题就是紧急避难抗辩。因此,他们长篇大论地讨论探险者们是不是由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但是我稍后会说明,他们完全误解了本案。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因此我们甚至无需讨论探险者们是不是由于紧急避难而杀人。伯纳姆、斯普林汉姆和其他人在这方面的努力都是白费力气。

斯普林汉姆承认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即本案并非一个自我防卫的案件,但是他转而又说本案是一个“自我保存”的案件,好似这一新的短语本身有什么启示。海伦认为本案是自我防卫的某种未命名的变体,好像在她看来,把本案与自我防卫这一历史悠久的正当理由联系起来不用怎么费力就能让她的主张成立。但是本案并不是一个有关紧急避难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卫的案件。它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如果说它关系到某种自我保存的权利,那它关系的也是这种权利在洞里的不平等确认。存活下来的探险者将他们自己的生命看得比威特莫尔的生命更为珍贵。本法院不能认为,纽卡斯国及其法律会支持这种暴戾和自私的不平等。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

斯普林汉姆和塔利试图表明,那场抽签把探险者的平等权利置于一个平等的起点上了。尽管就其本身而言的确如此,但是它忽略了,抽签的目的是为了赢家的利益杀掉输家。这一目标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认为每个探险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并不能为不平等的结果提供正当辩护,原因仅仅在于,不能扭曲平等来正当化不平等。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与之相关的一个原则就是苏格拉底(在《高尔吉亚篇》中)最早表达的,即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或者是之后耶稣所说的(在《路加福音》中),有人打你的右脸,你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这些人都是宗教狂热主义者,他们都不会同意塔利所认为的杀人可以是一种划算的交易的可憎观点。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洞穿环绕于那一自我防卫先例周围的迷雾。我的同事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以前的法官认为自我防卫是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一项例外,而以前的立法者却拒绝这样做。我的同事们这样推论:自我防卫杀人之所以应该被免责,是因为自我防卫杀人不是故意的,因为它深深植根于我们的天性之中,因为惩罚自我防卫者不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因为自我防卫是预防性杀人,或者因为自我防卫没有被包含在关于谋杀的法律的目标之中。但所有这一切也仅仅是猜测而已。

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这是自然法的一项原则。它并没有因为不断受到违反而改变。我的那些同事误入歧途了,在永恒法与人类利益相冲突时就不能识别它。对他们来说,相同的结论亦可从人类法中推出。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关于谋杀的法律的字面含义,这一法律要求惩罚所有的故意杀人。一个服膺“立法至上原则”的国家,无法容忍司法机关对绝对的立法语言设限。

关于谋杀的法律排除自我防卫是有充分理由的:立法者不愿意以自我防卫为由宽宥杀人行为。他们相信人们应该送上另外一边脸。说得更明确一些:那个免除自我防卫杀人根据关于谋杀的法律应受的惩罚的先例是一个错误判决,应该撤销。但是我知道,我的投票不足以推翻它,而且在我的有生之年亦恐无机会推翻。此外,至少在这一先例确立如此之久后,对于先例的尊重也要求我服从这一司法创造,但是我必须强调否定自我防卫的原则,因为它依然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与这些探险者的案件直接相关。

斯特莫尔先生是由于外力强制而不能遵守一项停车法令;顺从是不可能的。而探险者们则根本没有因为遇到障碍而不能遵守法律;他们是被诱惑违反法律的。他们太脆弱了以致无法抵抗这种诱惑。他们发现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服从更有利。由于他们的罪行远非必要,服从法律也就绝非不可能。服从是可能的,也是恐怖的。但人们有权去回避这种恐怖吗?即使我们认为他们有这样的权利,我们也不能以此为由为杀人作辩护,因为杀人行为至少与他们力图避免的饿死一样恐怖。

杀人行为不可宽宥

作品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作者:彼得·萨伯

翻译:陈福勇张世泰

标签: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美国哲学法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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