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精彩片段: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妇女强奸案的警示
当一个强奸犯把刀架在一个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他给了她一个选择。如果她顺从了,她就做了选择。这个强奸犯可以因此宣称得到了她的同意吗?我想任何人都不会这样抽象地考虑同意和选择。我们的法律当然也不会。如果说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死亡隐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强奸了,因为任何受到强迫性行为的妇女都已经同意了。如果我们的法律采取了这种观点,那么妇女就是不可被强奸的——这个词在数世纪之前曾被用来假定妻子或者妓女都理所当然是同意的。
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一个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死亡或者伤害的妇女并没有同意性行为;或者,正如法院经常表述的那样,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我提醒大家注意这一为人们所熟知的事实,我的同事们似乎把它给忘掉了;至少他们拒绝从这一事实中吸取教益。本案中的紧急避难、选择、意图和故意的问题显示,他们有意对典型的侵害妇女罪视而不见。
如果一个女人在只能选择顺从与死亡或者伤害的情况下选择了顺从,那她是被强迫、威胁和压制而顺从的:她面临着“紧急避难”。紧急避难解释了为什么她的顺服并不导致同意;基于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释了为什么探险者们的杀人决定并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惧和迷乱中,也可能在头脑清醒冷静的状态中基于紧急避难采取行动;不管是哪种情况,她都没有同意。她并没有因此而丧失控诉资格,因为她可以明确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与之相似,无论是头脑清醒的还是神志迷乱的人,有意图的还是因为冲动而行为的人,都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强奸行为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这在强奸的情形下非常明显;而一旦仔细观察,到处都可以发现这种区别,例如,劫匪命令说,“要钱还是要命”,他也给了受害者一种选择。那些选择交钱而不是死亡的人也并没有因此是在进行赠与。如果他们是在赠与的话,那么亦不会有抢劫罪的存在,因为人们都是不可被抢劫的。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相似地,自我防卫杀人并不总是出于本能或者冲动、紧急而轻率,它通常之所以有这些特征,是因为可能的杀人者没有给可能的受害者考虑的时间。但是法院也经常判决另一些自我防卫者无罪:他们有时间考虑,并且有意地、明确而自愿地杀死侵害者来保全自己的性命。这些杀人行为同样被视为自我防卫。因此,即使是一个杀人行为,也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时又不是故意的。
勒索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举例说,一个暴君威胁一个好人去干一件恶事,如果他不从的话就杀掉他的父亲。听到这种困境已经足以让我们感受到那个人的痛苦和愤怒。这种痛苦和愤怒,或者强奸受害者的痛苦和愤怒是从何而来的呢?那是因为人们是清醒的,因为人们被迫违背意愿去有意识地做一件事情。
探险者们的境况同样如此,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杀了人,但是那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人。相反,显而易见,他们是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杀了人。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在决定为了求生必须杀人时,他们对紧急避难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讨论了一次公正抽签所涉及的数学问题。没有必要因为他们对这种复杂情形进行了考虑,并有意地实施了行为就去惩罚他们。与认为一个神志清醒的妇女必须是不可被强奸的,或者认为一个头脑清醒的过路人是不可被抢劫的相比,惩罚探险者有过之而无不及。清醒的审慎考虑说明了他们有意图,但没有说明他们有故意。让我们承认,求生而非受死的倾向可能是明白可知而非本能的,为了逃避死亡而采取的行动可以是有意识的而不是一时冲动所为。并且,让我们承认,即便是一种清楚的行为意图,也可能是被有限的选择所引导的,可能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强迫的,也可能是与人们的意愿相违背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忘却强奸、抢劫、勒索带给人们的教训。那些罪行的本质特点都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不能因此被认为是故意的。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认为本案并非一个自我防卫案件的同事们,并没有注意到自我防卫法律的新近发展,这或许是因为妇女在这一发展中居于核心的位置。所谓“受虐待妇女的防卫”是自我防卫理论的最近变体。这种变体摒弃了那项行之久远的要求,即自我防卫者面临的必须是“即刻”的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现在,如果被告人能够说明侵害人有滥用暴力的历史,而这种暴力史说明其在将来极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生命,一种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原则上也可以构成自我防卫。
事实上,这种变体是非常新近才出现的,探险者案I的被告人们还不能援引它。但是这并不能让我们无视它对于本案被告人,或者事实上也是对于以前的四个被告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