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精彩片段: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特朗派特法官认为紧急避难与这一案件毫不相干,探险者们的罪名成立,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却是错误的。他争论说,谋杀罪的紧急避难抗辩与生命的尊严不一致,但即使确乎如此,这种意见也仅适合于到布道台去宣讲,而不宜在法院发表。紧急避难之所以与本案毫不相干,其理由在于,即使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极其必要,纽卡斯国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
斯普林汉姆法官恰切地描述了紧急避难的一项法律功能,即它否定了犯罪意图。这使它成为一个免责事由。在我看来,它也可能是一个正当理由,证明被告人选择了较轻的罪恶。紧急避难可以同时是这两种,去争论它到底是哪一个,就好像它只能是其中之一,既徒劳无益,又偏离问题之关键。
就其否定了犯罪意图而言,我们可以把紧急避难称为一种“心理抗辩”。在本案中,它确认该被告缺乏立法机关所欲惩罚的心理状态。因此,如果被告主张紧急避难,那就承认了他实施了立法机关欲禁止的行为。
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被禁止的行为,但同时又没有一种可惩罚的心理状态,那么我们应该判决其有罪,还是宣告其无罪呢?对这一问题的惯常回答是我们应该宣告无罪,但是根植于我们社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标准决定了,这种惯常观点有很大的问题。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推翻这一惯常规则,从而更忠实地遵守我们共同的标准。
如果我们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那么我们就实现了三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目标:首先,我们将会把大街上的危险分子一扫而光。第二,我们会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得更为迅速且少有遗漏。第三,我们将会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无数的研究表明,同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惩罚的迅捷性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面更为有力。
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假如“免责事由亦有理由”,那它也是源于次要社会政策的,它没有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的社会政策那么重要。
我们不愿去惩罚那些缺少必要心理状态的人,背后的理论基础是:惩罚的威胁并不会威慑到儿童、精神病人,或者因为无知、错误、强迫以及紧急避难而做出某种行为的人。的确如此,但这是不搭界的。根据得到证实的有害行为对这些人进行惩罚,会保护我们以后不会再受其扰,同时也会阻止其他人犯罪。如果公民们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只要做出受禁止的行为就会被定罪,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
相反,如果公民们知道自己可以使用某些心理的或者意志力免责事由,那么许多人就会不那么害怕刑罚了,而且,许多并没有资格运用这类免责事由的人会通过使用狡猾诡辩的诉讼策略被无罪开释。大多数心理或者意志力免责事由甚至连专家都无法确切界定,或者无法以坚实的证据证实有还是没有。因此,正如最近这些年里我们已经看到的,允许使用这些免责事由会导致当事人热衷于使用陪审团咨询、民意调查、专家作证、症状记录、对指控吹毛求疵、转移指责、否认责任、反指控等辩护手法,从这些免责事由中渔利。
如果我们倾向于接受废除心理或者意志力免责事由的原则,我们无需说惩罚儿童或者精神病人本身是好事。我们只需说,这样做的好处大于其成本。如同所有的惩罚一样,对他们进行惩罚或许是令人遗憾的,但仍然是正当的。假如一个被告人实施了受禁止的行为,但是可以证明患有精神病或者是出于紧急避难而为,那我们就要直面价值的冲突,无需自欺欺人地说案件非常简单。废除那些免责事由的原则并不否认这种冲突是真实存在的,它仅仅是用一种方法而非另一种方法解决了这一冲突。但是,大多数公民都会同意,与仅仅因为做错事的人缺乏所谓犯罪意图那一模糊不明的心理状态就让他们逍遥法外相比,减少犯罪是更为重要的社会政策。
同样,在支持这一原则时,我们也无需说威慑是刑罚的唯一甚或首要的理论基础。我们需要说的仅仅是,它是惩罚犯罪的真正基础。这里和其他地方所援引的支持这一基础原则的论据已足以显示威慑的重要分量。其他可能内在地承认各种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的理论基础,则必须通过社会利益的细致比较来证明自己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