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官僚体制 精彩片段:
第六部分 变化
第十九章 市场
试着想出一个政府性行为现在或曾经没有被私营企业染指,或多或少地参与市场竞争的例子。这并不容易。我们都知道,私人企业与政府一样收集过垃圾,清扫过街道,经营过公共交通,管理过医院及开办过学校。甚至,私人保安机构的雇员比政府警察局的雇员还要多。到过国外的美国人都知道,许多国家的航空公司、电话系统、电力设施、电视台及各种服务业都归政府所有并由政府负责经营,而这些在美国大部分属于私营企业。不易发现的是,在一些州,连监狱都由私人经营。在历史上,私人银行曾经发行货币,战争中的国家甚至还雇用私人军队。
但是,也有许多例子不那么容易被看见。在美国,消防行业曾经全部由私人经营;丹麦的许多地方到今天也是这样。(私营的消防部门在美国正在恢复:一个公司在5个州里经营50个消防处。☾1☽)私人气象预报台也在与国家气象局竞争。私营企业被政府雇来管理医疗救济保险机构,培训失业者,为海军船只配备船员,并为国家机构提供监察员去核实苏联是否遵守中程核武器的限制条约。过去邮包几乎全是由美国邮政总局送到人们家里,而现在,大部分工作由UPS这样的私营邮递公司承担了。我们有由林务局和园林局管理的国家森林及公园,但我们也有由私人拥有并管理的公园。而且,一些环境专家认为,这些地方归私人所有会使环境变得更好。☾2☽在一些州里,人们正在通过立法让本质上是私立性质的法院运转起来,换言之就是法官和仲裁人可以被雇来处理案件。
关于私有化的争论越来越激烈,上述事例就产生于这一过程中。争论的焦点是:由私人组织来提供政府服务是否会比公共机构做得更好,这与政府在人民生活中应该充当角色的大小或征税多少的争论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它小而精,正合严格自由主义者之意,却完全通过公共机构办事;反过来说,我们也可以建立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它规模大、权力大、年收入可观,而且花钱雇用私人组织来办事。虽然许多私有化拥护者都是保守派,但也不总是这样。许多左翼政权,正在尝试让私人供应厂商代替国营供应厂商。原因很明显:它们在寻找克服官僚主义的办法。
E.S.萨瓦斯(E.S.Savas)极力提倡私有制,他这样描述集体行为:“集体行为的精髓……包含决策和筹资。”☾3☽当然,决策和花钱并非集体行为才能完成。对于什么样的决策必须由政府来做,经济理论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了。例如,很显然,强权政府必须迫使百姓为国防开支或净化大气的开支买单,市场是做不到这一点的。道理很简单,每个人都从国防或清洁空气中受益,而单个的受益者不会自觉地支付这些开支,我们大家都在搭便车,即使个别人拒绝付钱,他们也不能被排除在这收益之外。☾4☽
然而,对于政府应该如何履行它的责任,经济理论(或任何其他理论)却没给我们太多指导。在做出有关防务或大气净化方面的决定后,什么样的组织机构最适合来完成它们?军火应该由政府直接生产还是由私人承包生产?大气净化标准是由政府发布指令强制执行,还是由私人机构相互起诉来完成?
如何定义“最优选择”无疑难上加难。经济学家评估企业时都使用效率指标,即在给定的资源条件下获得最大的产出——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企业。但是,正如第十七章所说,政府的工作成果非常复杂且存在争议。当目标很多又不明确的时候,我们很难说能否有效完成或全部完成这些目标。而且,政府的项目往往会对不同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可能部分人的收益或损失会大于另一些人。企业的决策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但经济学家们认为这是由消费倾向决定的。比如,某些人购买大一点的轿车或更精美的食品,只是因为他们愿意花更多的钱。而政府项目的花费来源于强制性的税收,所以人们期望项目所惠及的人能平等公正地受益(虽然人们对平等和公正看法不一)。通过给予一人一张选票,每个选区一名议员这样的政治体系来强化对“平等”和“公平”的需求,进而当政府分配某种利益时,它就会引导每个人都问:“为什么没有我的份?”市场里流通的是财富,却是不均匀分配的财富,而政治领域的通货是选票,是平均分配的选票。
我们期望政府机构负起责任,当然这责任和私人组织的不同。我们把孩子送到私立学校读书,如果学校在某些方面不如人意,我们也许会抱怨校长,也许会参与学校的一些计划,但肯定别指望有权雇用和开除校长,也别指望通过投票来决定课程安排。如果我们的投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会把孩子送到其他学校。然而,如果我们的孩子在公立学校就读,尤其是在美国,我们希望有权参与学校的活动,如落实政策、选举管理人员、分配预算以及制定规章(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等,而不管我们的参与和意见是多么无足轻重。我们坚持自己的公民权利,部分原因在于公共机构所花的钱取自我们,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这些机构往往是垄断性的,我们找不到与之抗衡的竞争者。有些人担心,私人机构执行公众认可的服务项目将会缩小政府对人民的责任范围,而不仅仅是会降低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地位,以及我们作为公民的地位。
总之,人们认为一些政府工作由私人组织来承担是行不通的,有些指令只应由国家发布。人们这样认为的原因也许在于,大家都觉得“以人民的名义”所做的任何事都应当按照反映人民核心价值观的方式去做。例如,有谋杀案发生时,我们可以雇用私人机构来担任检察官、法官和死刑执行人。政府先制定了针对谋杀的法律和提供证据的规则,并支付审判和处罚的花费,而就案件进行的辩论、裁决以及裁决的实施可交由环球执法公司。许多人对此感到忧虑,觉得像宣判有罪或强制进行一项重大判决这样庄严的事情,应该由人民的直接代表或宣过誓的代表去做。
概括来说,至少有四项标准可以用来衡量私人组织承担公共事业的效果,分别是效率、公平、责任和权限。假定政府决定做某件事,那么承办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是否会用代价最小、最公正和最负责的方法完成这件事?而且,承办方直接分享国家的权力,这样做的意义在哪里?
这四项标准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就效率一项来说,在政府部门就业会比在私营机构就业更有满足感(在政府办公的身份感或服务于政府的崇高感),所以他们的薪水有可能少于私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反过来,私营机构的管理者为了平衡自己缺失的身份感,可能要求获得比公共部门管理者更高的工资。同样的道理,许多警察认为,私人的保安警卫(他们被警察称为“出租警察”)不如宣过誓的警察,他们不愿意严厉地打击犯罪行为和承担风险,因为这些“出租警察”没有宣誓在任何危险情况下都要维护法律。如果这些假设成立,那么组织的“公共性”(即拥有的国家权力)与其效率之间就会相互影响。这些假设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它们可能会证明金钱比服务于政府的崇高感更能激励人们投入工作。
效率
前面几章至少阐明了一个问题,比起私营机构,政府部门更有可能工作效率低下,至少就完成主要目标而言是这样。这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制定有效的行动方针上,政府官员比不上私营机构管理人员。政府官员既要完成中心或现行目标,还要兼顾一系列相关目标。如何权衡取舍,他们几乎无据可依。第二,在寻求有效的行动方案上,政府官员的驱动力不如私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强。前者在工作的机构里没有所有权,用经济学家的话说,他们不是“剩余权益者”,不能将提高效率所获得的收益装进自己腰包。☾5☽第三,政府官员没有私营机构的管理人员那么大的权力,不可以按自己的意志高效地采取行动。立法机构一般不会把聘请解雇或筹集分配资金的权力交给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因此,即便当行政人员有能力、权力和驱动力去高效工作时,政府部门也不会表现得像私营机构那样好。
这种判断得到了事实的充分支持。1982年,经济学家托马斯·博查丁(Thomas Borcherding)与同事们对比了国家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并对这50个研究项目进行了总结。他们发现,50个案例中有40个表明私营机构比政府部门更有效率;有3个案例表明政府机构的项目成本小于私营机构;剩下的案例要么显示两者没有区别,要么结果模棱两可。☾6☽1987年,E.S.萨瓦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研究,结论还是如此。☾7☽例如,他们对比研究了美国、加拿大、瑞士及日本的公私垃圾收集业务,研究项目至少有14项,其中11项的结论表明私人收集垃圾比让政府来做更有效率;仅有1项的结论显示政府收集垃圾比私人来收成本更低(另外2项的结论是没有区别)。☾8☽研究还表明,在供水☾9☽、街道清扫☾10☽、船只保养☾11☽、房屋建造☾12☽、校车运营☾13☽以及铁轨维修☾14☽等方面,由私人经营比由政府经营成本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