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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国秘密社会_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论纲

孔祥涛刘平
当代小说
总共34章(已完结

我看中国秘密社会 精彩片段:

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论纲

张仁善

一、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对象20世纪80年代初敲响的“史学危机”警钟至今尚未解除。危机感的临头,已引起史学工作者的高度警惕,并将它化作强大动力,努力拓展研究视野,文化史、社会史、心态史等领域均有一批力作问世。对于法律史研究者来说,21世纪的路程不能说已经平坦无滞,研究理念、研究视野、研究手段等方面的危机与挑战依然存在。惟有正视危机,敢于迎接挑战,方能有所突破,不断出新。开展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将是克服危机、迎接挑战的对策之一。

以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多以政治制度史为线索,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为单位时间段,近几十年来,出版的大大小小的中国法律史或法制史教材足资佐证。这种按阶级形态划分历史的方法,源起于20世纪二三十年的中国社会史(与本文所讨论的法律“社会史”概念有区别)大讨论,是适应革命斗争需要而出现的,是政治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阶级斗争”的特殊地位,把“影射史学”、一味为政治服务的史学研究推向极致。为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史学重心集中于汉民族的形成、中国历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战争和资本主义萌芽“五朵金花”上。历史阶段的划分及历史研究的重心的确定,使法律史研究也落入了一个简单的认识窠臼:法律史发展与社会性质的发展是同步的,其阶段划分就是社会性质划分;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是上层建筑,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因此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对法律功能的界定,集中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压迫被统治阶级上。贯穿法律史的线索是导致王朝兴替的政治、军事等事件,法律的阶级压迫功能乃是法律史界经久不衰的研究主题。

众所周知,从夏商以后的每个朝代,几乎都有一大堆关于法律的文字记载。作为传统法律学家,可以只关心法律条文上写的什么,也就是它的面值有多少,但作为法律史学家,不但应注意它的条文,更应该注意法律条文产生的动因是什么,实际功能有多大,实践的效果如何,哪些因素在影响法律的功能的发挥,也就是说法律面值的实际购买力究竟有多大。

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人类首先必须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然后才能从事其他活动。历史上,法律固然是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并不总是围绕统治阶级或个别帝王打转,而更是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规范,是社会组织的依据,是民众心态的反映。法律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最庞大的社会客体——中下层民众,离不开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离不开缓慢变迁的社会结构,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顺逆情结。研究中国法律史,如果不把视角更多地转向社会中下层的社会生活,转向影响法律变化的最基本社会结构,很难跳出政治制度史的框子。

典章制度的产生或消亡,原因是多方面的,起决定作用的却是内因,即看它赖以生存的“土壤”更变与否。这种土壤就是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文化典章制度与其所处的社会必须适宜才会存在下去。古代晏子说过:“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1☽

马克·布洛克(Marc Block)也说过:“小小的橡子只有在遇到适宜的气候、土壤条件(这些条件完全不属胚胎学的范围)时,才能长成参天大树。”☾2☽

没有适宜的气候土壤条件,橘子就变味,橡子就难以成材。橘橡如此,法律制度亦然。

欧洲一位著名的法律社会学家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法律变更有一个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即破除旧律后,树立什么样的新律。因为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了它既可以把一种新的法律置于一种社会、文化中,也可以通过对社会、文化秩序的重新组合巩固和加强旧规范☾3☽。破除一种法律,必须同时创建一种更适合时宜、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乃至政治秩序的新法律,只有在新法律的灵活性、进步性力量压倒旧法律的僵化性、保守性势力之后,旧法律才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新法律才会通行社会,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否则的话,“破旧立新”就成了“空中楼阁”历史上中国法律也始终存在“立新”与“破旧”的问题。但“新”能否立成,往往取决于“新”法是否与社会、文化、政治相适应;即使是移植外来法律文化,也要有能使其植根的土壤、气候条件。

某一部法律的产生可以宣告一种法律体系的消亡,但不能表明法律彻底变革时代的到来、法制近代化任务的完成或法治国家的实现。

如中国清末《大清新刑律》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传统法系的瓦解,此后中国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模仿近代西方法律体系,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宪法为根本法的近代法律体系基本完善。照理中国应该开始步入近代法治轨道,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效用最终应体现在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上。上述法律体系并没有把中国带进民主宪政和法治国家行列,相反,在看似健全的法律体系外衣遮裹下,却不断培植出新的专制政治。在我国,法律条文的完善远不能说明法治社会的到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世界宪典史或宪政史上,虽不乏宪典促成宪政之例,然而,也有多少国家,宪典尽管制定,而上轨道的政治始终是不能变成事实的幻影,我们的30余年的制宪史更是最现成又最近的实例。政府中的大部分人士也应该获得足够的历史教训,那就是中国的问题绝不能单靠白纸上的黑字就能解决……”☾4☽

何以如此?把法律放到社会大背景考察,也许更易找到答案。

作品简介:

《我看中国秘密社会——蔡少卿先生执教五十周年暨七十华诞纪念文集》书中绝大多数文章涉及中国秘密社会问题。

秘密社会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学术研究课题,同时也是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现实社会问题。对于我国的秘密社会问题,学术界尤其是老一辈学者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本丛书在主编过程中,本着学术自由、文责自负的原则,充分尊重每位作者的学术观点,未予改动,仅从文字角度对一些文章作了调整。

作者:孔祥涛 刘平

标签:孔祥涛刘平蔡少卿宗教民间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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